北京化工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 养质量,适应国家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本着尊重学生个性发展, 拓展学生学习和发展机会,更好地适应学生学习志趣和专业选择 需要等原则,鼓励学生向其擅长和感兴趣的专业发展,充分激发学 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 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化工大 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转专业工作的 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转专业工作,负责研究、指导、监督和审 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应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
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 员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本科教务干事(教学秘书)及教师代表等组 成,工作小组总人数不得少于 7 人。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系)转专业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及组 织与实施,具体包括组织学生报名、审查报名资格、审核专业考核 方案、录取与公示、处理学生异议、以及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认 定与转换等。
各专业可单独或与其他专业共同组成不少于 3 人的转专业考 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制定专业考核方案并开展 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选须经工作小组审议同意后由院(系) 备案。
第三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相 关专业学习的身体要求;
(三)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以及对目标专 业浓厚的兴趣和学习潜质。
第七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入除艺术类 和体育类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
(一)学业优秀类
当前正考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3.0 及以上的学生。
(二)兴趣与专长类
对目标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取得一定成绩,转专业更有利于 其学习和发展的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包含但不限于:
1.经学校认定,在相关专业领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 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2.经学校认定,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公 开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
3.经学校认定,在相关专业学科竞赛中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提前预修了至少 5 学分以上相关专业必修理论课程且课程 成绩均为优良(字母制成绩达到 B 及以上或百分制成绩达到78 分 及以上)。
(三)国家政策类
1.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 复学返校的学生;
2.在休学创业期间取得创业成果,并且创业成果经过学校“大 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优秀”的复学返校学生。
本条款所述情况,学生申请转入的院(系)应予优先接收,其 中创业复学学生原则上应转入其创业领域相关专业学习。
(四)特殊困难类
1.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
理缺陷,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其中,指定医院是指所在校区属地的合同医院和学校规定的
专科医院。若因病情复杂,合同医院无法诊断的,可由合同医院转 诊至北京市其他公办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 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本条款所述情况受高考录取分数限制,即申请转专业学生高 考成绩不得低于目标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若无 当年所在省份参考数据,可结合学校总体录取情况进行评定,即以 入学时各专业录取分数排名为准,所在专业的排名不得低于目标 专业的排名。
(五)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的,可申请转入学校指定的部 分专业,具体专业范围每年由学校发布。
本条款所述情况不受高考录取分数限制。
第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有限制条件的转专业:
(一)按大类招生录取且未进行大类分专业的学生仅可申请 转入所在招生大类之外的专业,不得申请转入当前所在招生大类 以内的专业。
大类招生录取且已完成大类分专业的,允许在全校范围内申 请转专业(有限制的专业除外)。
(二)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各自类别内所包含的 专业间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三)双学士学位专业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转入,但其学生可 以申请转出至其他专业(有限制的专业除外)。从双学士学位专业
转出至其他专业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原双学士学位。
(四)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各专业的学生在外方 合作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所包含 的各专业之间转专业,但不得转出至其他专业。
其他专业(有限制的专业除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和机构各专业,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各专业接收 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度的专业招生计划数。
本条所述各款均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述条件。
第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转专业 的学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定向或委培学生、外语类保送生等。
(三)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四)四年级的学生。
(五)已转过专业的学生或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
(六)已符合退学条款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 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实施学期及时间要求:
(一)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五款以及第八条第一至三款所 述情况,转专业工作在春季学期进行,一般在第 8-13 教学周开展。
(二)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所述情况,转专业工作在学生复学 返校的当学期进行,一般在第 1-3 教学周开展。
(三)本细则第七条第四款所述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在每学期第 1-3 教学周开展。
(四)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所述情况,转专业工作在春季学期 进行,一般在第 1-3 教学周开展。
第十二条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五款以及第八条申 请条件,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程序:
(一)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
各院(系)制定的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当学期本院(系)各 年级、各专业的可接收转专业学生数、具体的接收条件、详细的考 核办法与时间安排、录取办法与公示方式以及转专业后课程学分 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其中:
1.各专业均应接收转专业学生(限制性专业或已达到最大容 量的专业除外)。确定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数时,应依据学校 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原则上接收转专业学生后,各年级各 专业的学生数不应超过对应招生年度招生计划数的 10%。
2.考核方案应包括三部分内容:正考 GPA(30%)、笔试(30%)、 面试(40%)。笔试时间不得少于 60 分钟;面试时间每人不得少于
10 分钟。
各院(系)将所制定的转专业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备案。
(二)学生申请
教务处统一对外公布各院(系)经审核备案后的转专业实施方 案,并发布转专业通知。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 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报名资格
学生所在院(系)依据本细则第三章有关条款审查本院(系) 申请转出学生的报名资格,转出院(系)不设置转出条件和转出 比例。
(四)院(系)考核、录取和公示
1.各专业考核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满足接收条件的学生,按 照已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2.各院(系)在录取时应将拟录取转专业学生编入合适年级, 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应编入同一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可编入同一 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三年级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低年级学习,具体 情况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业修读情况确定。
各年级各专业录取的学生数不得超过已公布的接收转入计 划数。
3.录取结束后,院(系)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拟接收院(系)提出, 拟接收院(系)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 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
(五)转专业材料保存
各院(系)应加强转专业各环节材料管理。各项工作材料需统 一保存不少于 6 年,并明确材料保存负责人。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 相关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考试试卷、面试记录、 考核汇总名单等。通过线上进行考核的还应保留相关视频资料。
(六)校级审查和公示
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 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校级公示,公示期三天。如有异议,须在公 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 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对公示无异议的名 单通过校发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对学生进行学籍异动调整。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如放弃转专业资格,须在校级公示结束前 向转入院(系)书面提出,由转入院(系)报教务处备案。校级公 示结束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申请条件,转专业工作 的组织程序:经学生自愿申请,学生所在院(系)、转入院(系) 以及学校审批同意,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申请条件,转专业工作 的组织程序: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该类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理性及合法性,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三)转入院(系)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考核小组对学生进行 全面考察,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四)教务处对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 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期初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学期进入新专业的班 级学习,学生可根据新专业培养方案调整本学期课程。
学期中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的班级学 习,学生可选择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也可选择申 请退课。
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与转 换,具体认定与转换由转入院(系)负责,未修课程的选课指导由 转入院(系)负责完成。
无法认定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其成绩可以申请作废, 也可予以保留,保留的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其他具体内容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 办法》。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完成转入专业对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 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起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到转入院(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 准收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实施回避制度。转专业相关工作人员 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申请参加本单位转专业考核的,相关 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申请参加转 专业考核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也应主动向所 在院(系)、转入院(系)报备声明。
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转专业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转专业过 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 关申请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行为、 威胁或贿赂转专业相关经办人员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转专业资 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和法 纪意识。凡在转专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一经 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班、卓越工 程师计划实验班等各类教学改革试点项目、试验班的二次选拔及 大类分专业均不纳入转专业范围,以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学本科 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北化大校教发〔2018〕3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