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改革高考定终身的弊端,提高 学院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 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 精神,结合社会对不同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以及学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的学生, 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
第二条 学生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修业时间已满三个学期;
(三)已有一次成功转专业记录;
(四)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
(六)应予以退学。
二 、学生转专业的审核条件
第三条 第二学期期初申请在全院范围转专业的学生,应符 合上述申请转专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第三学期期初申请在全院范围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少数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出、转入分院教学委员会认 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通过转入分院组织的考核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 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
法继续学习;
(四)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因下一年级原专业无 教学班,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五条 申请在分院内部转专业,应符合各分院规定的转专 业条件,在第三学期期初进行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专业名额限制 时,由转入分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择优考核。
三 、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分别安排在其入学后的第
二、三学期第一周进行。
第八条 每学期第八周,各分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将下学 期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安排报送教务管理部。 教务管理部统筹专业教学资源,于每学期第十周向全院公布各分 院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安排。
第九条 在第二学期申请全院范围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规 定时间内网上申请,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并推荐,由拟转入专业 所在分院组织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拟同意转专业的 学生材料报教务管理部审核。
第十条 在第三学期申请全院范围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并推荐,送 交拟转入分院,参加拟转入分院组织的考核。拟转入分院根据考 核结果,提出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 交教务管理部审核。
第十一条 在第三学期申请分院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转专业条件 组织考核,并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相关 材料送交教务管理部审核。
第十二条 教务管理部把审核后的拟同意转专业名单报主管 院长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经正式发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 在第二周到转入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选修课程的 退、补选。
四 、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所在学期开 始,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其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名 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 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分数 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和转入专业要求修读但未修 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原已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 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按《浙 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若学生转专业 后需补修的学分大于16学分,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环节),考核合格,德、智、体各方面都符合学校 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 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收费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