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专长,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转专业原则
第三条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转入专业师资力量、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可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试读期间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四)在学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第六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类专业、我校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专业、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不接受转入、转出申请;按学科大类招生专业不接受本大类内的转入、转出申请;聋人工学院只接收有听力障碍残疾证者转入,不接受转出申请;提前批次专业不接受跨批次转出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只限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设的专业内申请。
第七条凡特殊情况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按照以下原则,由学校根据情况安排。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仅限转入学校指定专业;
(二)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仅限转入同批次同学科门类专业;
(三)确因学习困难,无法继续参加全纳教育培养的学生,仅限转入聋人工学院同类非全纳专业。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转专业工作主要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及就业状况,集体研究确定各专业转专业考核形式、录取名额及标准,并以院发文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教务处汇总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人数及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第十条凡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定向生申请转专业者须附定向单位同意证明,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转专业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初审,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学院提交的转专业要求汇总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并公布转专业考核安排。转专业考核由教务处、各接收学院组织实施,对身体素质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安排指定体检。
第十三条转专业考核结束后,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主管领导在《天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资源、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情况,确定学生具体转入年级。
第十四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转入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请校学籍学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手续办理之后,学生开始进入转入专业的班级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凡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获准转专业者,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时受到的学业警示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前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及转专业笔试考核及格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做学分认定。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原考核学期及成绩记录,不能做学分认定的课程按照跨专业修读课程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前期已开设但未修读(或未认定)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二〇二〇级本科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