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校政教〔2017〕39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计划。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根据教务处通知的具体日程办理。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每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转专业工作。教务处是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专业负责人、其他教师代表、教务人员、辅导员代表等。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高考招生科类(选考科目)与所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选考科目)不一致的;
(二)在校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三)在校期间已批准一次转专业的;
(四)高考招生录取在低批次专业申请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五)录取在“对口”招生专业、普通“专升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形式招生专业者,或录取在单独投档、单独划线专业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七)因个人原因留级或降级者;
(八)其他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转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具体程序
(一)制定方案。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学院需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二)发布通知。转专业工作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统一公布,学院应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学生申请。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两个志愿专业。
(四)资格审核。教务处、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组织考核。各接收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一般不组织笔试。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转入学院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转专业。原则上,考核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六)学院公示。转入学院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3日。
(七)学校审查。转入学院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确认,并将转专业汇总表、转专业情况说明、公示材料等(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查,完成转专业录取工作。
(八)公示行文。拟录取学生名单于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批准后行文公布。
(九)学籍变更。教务处为最终录取学生办理学籍变更,各转入学院负责通知录取学生在新学期开学至新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创业、应征入伍等学籍异动复学,原专业调整、合并、停办、录取批次或招生科类(选考科目)变化等,在办理复学时经转出、转入学院核实,学校审议,可放宽条件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第一学期以后申请转专业,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因身体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当学期开学初向学校申请,经转出学院核实、转入学院考核,学校审议,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拟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考核,否则已经取得的转专业资格无效。
第十五条 转专业录取学生的学籍、档案自转入学期移交转入学院管理。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应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和学籍档案的交接。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在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以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审核标准。学生应对原专业修读课程 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真对照,确定学习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且通过考试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滁州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政教〔2022〕4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尚未修读但属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且无法通过课程替代和学分置换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在后续学习中申请补修相应课程,并在毕业前获得学分,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校政教〔2017〕39号)执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政教〔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