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有关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学校确立“自愿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 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按照各学院公布 的转入计划数进行自愿申请;各学院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 上,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选拔录取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每年根据办学资源条件确定转入计划数,转 入计划数控制在各专业在校生数的 10%以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拟批准转专业 的学生在教务处网站公示期结束后,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病或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或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 专长的,均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在 读一年级的本科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入学已满 1 学期;
(二)高考类别、选考科目和辨色力应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含定向委培生、 小语种等专业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 取类型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选拔进入严家显实验班的;
(六)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七条 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 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只能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合 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只能在同类的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互转,如遇政 策调整, 以当年的招生简章或转专业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 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 的,由学生申请,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可转入相 应专业学习。退役学生的转专业指标与申请年限不受限制。
第十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 适当调整专业的,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 关专业就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转专业的审核把关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 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党政办、学生工作部、团委、后勤处等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本科学生转专业工 作小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办学资源条件提出当年度接收转入 学生计划数;合作办学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等少数专业如需对转 入学生基本技能进行专门考核的,学院可制定考核办法,报教务 处审核,经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布;对 于非疾病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可以 要求学生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教务处一般于每年春季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学院应安排专 人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六条 学生报名和上交材料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送交学 生所在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
因患病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应提供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 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 明专用章);其余理由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 料,学院予以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转出审核
各学院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同意转出 的学生,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转交材料
教务处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材料转交给接收学院。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转入的接收考核
各学院遵照本办法,对所有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 考查通过后,按申请转入学生在原专业的入学后第一学期智育成 绩排名和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进行综合排序(二者的比重 各占 50%),择优录取。
合作办学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等确需对转入专业基本技能进 行专门考核的,要按公布的考核办法先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再综合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在原专业的智育成绩 排名和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学院应将最终确定的拟同意接收的转入学生名单、相关信息 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复核和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
教务处对各学院拟同意接收的转入学生名单和相关信息复 核,汇总成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并向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名单公示与公布
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审议通过及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在教务处网站 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 布。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和办理后续工作
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 做好相应的转专业后续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是转专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凡违反 本实施办法和学院所公布的基本技能考核办法而开展的转专业
工作一律视为无效。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转专业工作及信息公开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进入转专业公示名单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 当前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 理外,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非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 2023 级起执行,原《福建农林
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闽农林大教〔2018〕 6 号)、《关于调整<福建农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闽农林大教〔2019〕46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