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 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坚持自愿申请、双向选择、择优选拔、 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以生为本,尊重个性发展,规范操作 程序, 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 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 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期期初进行,其中一年级学生 转专业安排在春季学期期初,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安排在秋季 学期期初。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降入下一年级学 习。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各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 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 提出转专业转入计划数。一年级秋季学期接收降级转入计划 控制在实际在校生数的 5%以内,春季学期接收转入计划控制 在实际在校生数的 15%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港澳台侨生 转专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际生转专业工作按照《泉 州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 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审 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转入学生考核录取等。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审核公 布各学院考核方案、审核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
(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 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 三)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所在专业停止招生,导致参军 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情况的学生复学时无法继续在 原专业学习的。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 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 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 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对以下情形予以限制: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如定向生、专升 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类、 体育类、航海类、软件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 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闽台合作项目、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等只能在本项目 内互转。
(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三)三、 四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 四)入学前已签订培养、就业协议的,不得申请转专 业。
( 五)已有转学经历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 六)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 已修的课程除公共课外,正常考核有不合格的, 一年级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一)制定方案。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下称工 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 内容、考核方式、录取原则等。各学院将工作方案报教务处 备案。
(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工作方 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 三)宣传咨询。教务处和各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 受学生咨询。
( 四)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 且只允许填报一个拟转入专业,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 料。未经教务系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学校不 予受理。
( 五)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 基本资格进行审核。
( 六)组织考核。各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 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笔试由学校教务处统 一组织,面试、技能考试等由各转入学院负责。拟录取的学 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审 核。
(七)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对拟录取的 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 八)结果公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发文公布。
(九)后续工作。转入学院及时通知转专业的学生按时 转入新专业,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 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 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 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 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 课程类别与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 换和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 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 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如实记载。对转入专业已开过的课程, 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 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教育部或福建 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部门最新政策执行。原
《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泉师教〔2017〕5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