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2023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河北工业大学章程》 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 4 年制和 5 年制两种,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基础学制为 2 年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4 年制在校学习年限为 3 至 6 学年,5 年制为 4 至 7 学年。休学和保留学籍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参军入伍除外)。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 上再延长 2 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办 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长不能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于开 学后 2 周内办结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 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一)新生因入学前罹患疾病不能到校学习的,或在入学体 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许可的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 以 下简称 “ 学校许可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需持书面申请 和学校许可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新生参军入伍的,需持书面申请和入伍通知书办理相 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三)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 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 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因病学生需经学校许可医院诊断符合入 学要求,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须 在退役后 2 年内,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 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同时将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许可医院 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 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者,应当在新生入学报到日起 2 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 2 周内持指定有效证 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
条件或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暂缓 注册,暂缓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2 个月。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 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并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为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本科 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的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的,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 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给予相 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学时数 计算;其中,采用开、闭卷形式的课程考核一般按 2 学时计算, 其他形式的课程考核按实际学时计算;
( 二)实习、设计等学校组织的集中周教学环节,每天按 5 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如
下:
( 一)学生请病假时间 1 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 1 周的 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 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三)学生请公假,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 由指导教师批准; 在校内实习、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 署意见。
第五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 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 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不包含毕业学期)所 选课程不低于 16 学分, 以保证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 二)学生选课前应当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前 后衔接、 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 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
(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须按
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方案中 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当于选课前 1 周提出书 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 修专业,可以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后, 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的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要求申请课程 免修;参军入伍退役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 训练等课程。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第二学 士学位等时,已经修读且成绩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 将要修读的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由学院认定后做课程替代。
第二十一条 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 应当按体育部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许可医院和校医院诊 断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 卷、开卷、口试、机考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
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 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 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5 分; 良好:85 分;中等:75 分;及格:65 分;不 及格:50 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 100 分折合为 4.0 绩点,优秀折合 4.0 绩点;
80- 89 分折合为 3.0- 3.9 绩点( 80 分折合 3.0 绩点,81 分折合 3.1 绩点,余者类推,下同), 良好折合 3.5 绩点;
70- 79 分折合为 2.0- 2.9 绩点, 中等折合 2.5 绩点; 60- 69 分折合为 1.0- 1.9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60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
(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 已修 读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 申请获批的免修课程在成绩记载时标注为 “免修”,不参与平均 学分绩点计算,但保留该门课程的修得学分。参照第二十条进行 替代的课程,该门课程按原修读成绩记载,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 核不合格”:
( 一)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 1/3,或上交作 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
( 二)学生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
( 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 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 绩评定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业务 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在开学后 2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 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 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 息,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校 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 因病需附学校许可医院或校医 院诊断证明), 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绩 记载为 “缓考”。缓考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参加补考, 或参加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具体置换办 法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学分置换办法 (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 标注。 旷考的,其成绩记载为 “ 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其 成绩记载为 “违纪”、“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校认定。
第七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六条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一个学 期开学前,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60>分按补考实际成 绩记载,补考成绩≥60 分按 60 分记载,补考成绩计入学分绩点 计算。 因请公假办理缓考者,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组织补考:
( 一)任选课、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
( 二)实验、实践类课程和体育课;
( 三)不采用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必修及限选课程;
( 四)平时成绩占总成绩 50%及以上的课程。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补考:
( 一)已参加课程重修或补考未通过的学生;
( 二)旷考的学生;
(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
( 四)不符合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必修及限选课程不及格者,或补考后仍不及格 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 也可选修培养方案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方案 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课程重修应当于学期初办理相关选课手续,否 则学习过程及考核成绩不予认可。体育课重修按照学校《河北工 业大学本科生体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 二)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本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 生同意,可适当调整专业。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如相应 年级已无原专业,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一条 合作办学项目与海外校区学生转专业由国际 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四)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 五)学校认为不应办理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学校每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初,面向一年级学习结束后, 且符合升入二年级条件的学生,集中组织转专业工作。
( 二)转专业工作开始前,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各 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每个专业(类)均应当设置接收名额,名 额数量应根据专业(类)班级建制人数上限确定。
(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专业录取要求, 择优录取。根据接收学院规定或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学院审查, 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 四)学生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 查,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再报学校审批。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应当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提 交学校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 原专业学习的,应当出具学校许可医院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等材 料,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最 低录取分数;第一学年结束后,对于不适于在原专业学习造成退 学试读的学生,可申请转至其他专业一年级试读,参照因疾病转 专业情况执行。
(五)本科生院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 相关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 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 1 次;经批准转专业并已 办理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 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 入学校许可医院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
(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 具证明,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五条 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 院审查,报本科生院批准,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 表》( 附加盖招生管理部门公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相关信息 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经转入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 手续;跨省转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需出具学生在转出学校的 成绩证明及招生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招生录检表,经招生委员会 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经拟转入学院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或 专题会议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由校长签署接收函,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 5 个工作日。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三)转学确认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当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许可医院出
具的诊断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 应证明。
2.拟转入学校出具由校( 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 接收函应当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 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校两级集体研究 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 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 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2 个 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毕业条件和学费标准等 按转入专业执行,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 可毕业。
第四十七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外校转入的学生已修读课 程,应当履行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按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 成绩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 在原班级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申请连续休学的必须在第 1 次 休学期满前 2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休学时间累积不超过 2 学年。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许可医院诊断,因病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超 过 1 学期 1/3 的;
( 二)1 学期内因请病假、事假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时间累计 超过 1/3 的;
(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休学应由学生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办理休学手 续。因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许可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因创 业休学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需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 二)学生非因病申请休学的,办理期限截止到每学期期末 考试周前2周;
( 三)休学学生应当于 2 周内办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 其学籍;
(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 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 六)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七)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 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
出复学申请。
( 一)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校依据学生的休学时间、学业 进度将其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 持有学校许可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 学;
( 二)退役学生必须持退役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编入 原专业相应年级;
( 三)出国学习的学生复学时学院应审核其课程学分修读情 况,累计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达到退学情形的,应作退学处理,或 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试读学习;
(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 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按照《河北工业 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每学年初,累计考核不及格(含旷考、违纪、作弊等) 的课程学分超过 20 学分的,所指学分不含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 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分;
2017 级及以前学生的退学按《关于修订<河北工业大学普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的决定》(〔2018〕271 号)执行;
(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未完成学业的;
(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后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经学校许可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 五)开学后 2 周内未进行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六)未经学校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本科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 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而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作退学 处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
达;学生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
学校网站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请示报告并 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审核并组织合法性 审查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
(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 周内办 结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