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 国家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尊重学生个性特点,鼓励学生向其擅 长和感兴趣的专业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 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学籍 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 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 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以 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为大学一年级在校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包括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两种类 型。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原则上转专业转入同年级。
第五条 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和专长。
(四)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
第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末开展一次。
二 转专业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确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合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相 应的说明和支撑材料。
(三)拟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全部课程 (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平均成绩达 85 分及以上且平均 积点大于 3.5。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 转专业的。
(二)依据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违纪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七)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八)退出实验班的学生。
(九)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 相关学院审核、校长批准,允许转专业。
( 一) 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后复学,对应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
(三)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 先考虑;休学创业者,须休学一年(含)以上且取得一定的创业 成果,复学后其创业成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申 请转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纪检 监察处、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等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 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各类规定,以及学生转专业的审批。学院成 立院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教研 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院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转入及转 出学生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转出和转入学生名额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
总人数的 10%,根据实际条件可适当放宽。学院应确保转专业工 作公开、公正与公平进行。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 一)学生申请。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转出学院审查与推荐。转出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拟转出学 生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生本人提 交申请至接收学院。
(三)接收学院考核与批准。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材 料上报教务处。
在申报总人数较少时,学院可通过面试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在申报人数过多时,必要时可按笔试和面试综合考核确定接收学 生名单。
(四)学校公示及异议处理。学校审核拟接收名单,在学校 网站上公示 3 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 向学校提出,教务处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 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并上报北京市教委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学 校统一进行学籍变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到 接收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当学期已选课程务必
正常上课、参加期末考试,从次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开始 学习。
(六)课程学分认定处理。接收学院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 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相应年 级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 单中,原专业课程学分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归类及学 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按 学校规定执行)内完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的学习,符合毕 业条件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服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