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转出系同意,转入系考核认可,教学副校长批准。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四十三条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校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学情况由学校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非师范类转师范类的,及其他跨学科门类的。
(八)予以退学的、受留校察看处分未取消、正在休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