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更好发挥学生的兴趣 和专长,拓展学生学习和发展机会,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 保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稳定有序进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南昌航空大学普 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24〕17 号)和招 生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 的原则,做到 “条件明确、计划公开、程序规范”,切实维护学 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 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 由分管本科教学副 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招生与就业管理处、学生工作部、 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工作组负责审议转专业管理办法,教 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 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 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
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 成员由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组成。工 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转专业接收计划和转专业实施细则, 受理学生咨询、组织考核录取、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三)已有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的;
(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以及应予退学的。 第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申请转专业,其高考选考科
目原则上须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当年选考科目要求。暂未实施高 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文史类考生不能转入理工类招生专业;本科第 二批次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的学生,只能在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专业内互转。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的学生,可在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允许的条件下,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申请互转,艺术类专业 在录取时使用不同专业考试成绩的,不允许申请互转。高水平运 动员可选择体育类专业。转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仍以入学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因身体、技术等原因需转专业的参 照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转出原专业学生不设成绩、学分和转出 人数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资源条件,积极提供转 专业计划,各专业转专业计划人数不高于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 的 20%。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转专业学生录取工作, 转专业计划按年度使用,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公布的转 专业名额。
第五章 转专业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为一年级学生统一组织转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具体实施, 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 一)制定细则:学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办学实际制定转专 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组织、名额计划、基本条件、 提供材料、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等主要内容。各学院开学第三周 将转专业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备案,转专业学生的转入年级由转入 学院根据学生和专业情况确定。第一学期专业排名在 50%以后的 学生不得平级转入,其它需要降级转入的情况,学院转专业工作
方案中需明确说明,并全部计入当年学院转专业计划。
(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工作方案,开学 第五周通过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学校各专业转专业基 本条件、转专业计划数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 三)咨询宣传:各学院按照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接受学生 咨询,进行相关宣传。
( 四)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 材料,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 五)组织考核:各学院进行转出、转入资格审核,对符合 报名资格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对 接收名单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同等条件下,对于创新创业学 院认定的有创业经历的学生,学院可以优先接收。
( 六)批准与公布:学院将拟公示无异议的接收学生名单报 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复核并公示 7 天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审定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学籍异动: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 异动。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原专业完成当学期教学计划,于 9 月份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生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须符合学校转专业的 基本条件,不占用学院转专业计划名额。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退 役相关材料后,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复核
后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学生的转入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 和专业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突发疾病或具有某种特殊 困难,个别或部分学生需要在学校非统一转专业时间转专业的, 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拟接收学院签署同意意见,教 务处复核并报学校审定通过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开设的教改班学生转专业工作按教改班管理 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及时在教务系统完成新专 业选课,修满转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全部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学生转 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 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专业审核,学院批准后认定;低于转入 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的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名单后, 已录取的学生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请放弃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