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科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 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41号)《赣南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赣医 发〔2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 生。职业本科转专业事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 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招生与就业管 理处、各教学学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 专业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工作日程;审核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2.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领导、 专业负责人及相关教授等组成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具 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拟定转专业接收计划人数;
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制订遴选转专 业学生考核方案并初步确定录取名单;做好转入学生接收等工作。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 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以学校在江西省的院校专业组划分为准, 学生高考考试科目应满足转入专业的选科要求。艺术、体育类专 业录取的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只能在本类别内调整专 业。
2.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 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 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 进行。转出、转入人数不能影响该专业开课基本人数要求(不低 于30人),转出人数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20%,转入 人数以学校公布的计划数为准,不得超过现有专业人数的5%。
3.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 受监督。
第五条 申请专业调整的基本条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 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学 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调整专业。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考试及格,截止 申请提出之日第二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及格;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5.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 年级同专业前20%(含20%)的。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研究 同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
1.复学后因原专业停招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够在其他专业学习 的;
3.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后正常退役复学的;
4.因创新创业保留学籍后复学的,限新生报到创业或大一期 间创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的;
2.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如保送生、定向生、联合 培养学生等)和非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的特殊 录取类型学生(如专升本、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4.不符合转入专业身体健康要求的。
5.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八条 为确保教学稳定,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 申请转专业一次(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申请时间为第 一学年第二学期。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修业标准方可毕业。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学院根据规定的比例范围依据教学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接 受转专业学生名额,拟定工作方案,制订遴选办法(含笔试、面 试等),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后,报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 通过后公布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数和学院转专业考核 方案,同时各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所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所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 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学院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复核后下发相 关学院,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名单,按照转专 业遴选办法,进行转专业考核,确定专业接收名单后,交教务处 汇总。
5.召开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转专业开展情况,拟 定转专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 批准并公布名单。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 试结束后,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 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6.各学院汇总转专业学生报到情况,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名单 及时调整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
纪委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课程修读规定: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 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等,无故旷考、必修课 程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 资格。
2.已被批准并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安排在同年级学习,特殊 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4.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读的必修课程需补修,原则上以自修为 主。转专业前已修读完成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教学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不必重修,其余已 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学分。
5.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级学生开始 试行,其他有关转专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