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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以下教学机构:
侦查系 | 治安系 | 刑事科学技术系 |
安全管理系 | 交通管理系 | 法律系 |
人文管理系 | 体育系 | 职教部 |
学生工作处 | 警官培训处 | 成人教育处 |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
联系学校
电话:0791-8867333
网站:http://www.jxga.edu.cn/
地址:【校本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66号
男女比例


毕业去向落实率
就业率
升学率
出国率
招生章程

转专业政策
江西警察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加强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特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或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患有疾病的新生,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退役学生持退伍证、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休学或退学。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需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统一报分管学生副校长审批。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学期总教学周五周以上,否则应予休学。
无正当事由在每学期的学籍注册期限内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开学后第三周,学生处统一将批准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的学生名单书面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在中国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60分为及格。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160-1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具体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学生考试缺考的,缺考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未达到留级、退学标准的,可以申请重修。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重修。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在专业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申请重修。
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均视为计算机应用、大学英语课程等公共基础课程合格,不按补考对待,并按实际成绩(或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计入档案。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科技、艺术等比赛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相应的课程免考,成绩按良好记录,无对应的课程根据《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合格证明。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验、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生身体原因不适合所录取专业;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同一学历层次、同科类的专业。转入相关专业时,还应遵循当年招生录取时有关限制性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三)普通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转入后中队人数不得超过教学场地的最大容纳数(60人)。超出最大容纳数,转入专业院系可根据学生在第一学期的成绩排名或组织考试,择优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的第二周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教务系统网站下载《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转出专业院系和拟转入专业院系根据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院系统一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复审;
(四)教务处审核研究决定拟转专业名单,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
(五)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六)校长批准;
(七)在学校网站公示转专业名单;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备案;
(九)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通知;
(十)学生接到教务处学籍异动通知后,到批准的专业所在专业院系报到进行学习。涉及学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十一)未经学校和教育厅批准自行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受理。违反程序擅自转专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有关专业院系及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校该专业的招生条件;
(二)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一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的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转学学生自转入学期起,其学籍管理按其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二)转专业、转学之前的课程成绩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近似,可以认定,按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三)按照本条第二项认定以后,转专业、转学学生仍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因转入专业不再开课而没有成绩的,应当通过自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升级、学业预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和学分,经考核未达到留级和退学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或学分不达标的,予以学业预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包括毕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专科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必修课)累计达到4门以上者;
(二)本科学生在前三个学年结束时,累计学分分别未达到28学分、56学分、84学分者。
第二十五条 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的考核结果原则上均作为升留级和退学的依据,《汽车驾驶》以及学期总学时不到20课时的课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七条 留级意见由教务处提出,报校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以后,应在一周内到下一年级学习,逾期不到下一年级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学生本人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学习。未提出申请且不服从学校安排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应参加所转入班级的各项活动,按所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所有课程,但留级前考核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考。免考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留级学生按所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学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分别为五年、六年。学校支持学生自主创业,经学校认定为自主创业的,其最长修学年限可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休学的,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自主创业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休学的。
符合上述条件,学生本人不申请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所在系提出休学建议,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休学按学期计算,学期中途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一学期计算。每休学一次为两个学期,自主创业休学的,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四次,其他原因休学的,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认为可以复学的,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在校期间(不包括毕业学年),专科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以上的,本科学生在前三个学年结束时,累计学分分别未达到18学分、36学分、54学分的;
(二)经过一次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或身亡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制作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送达其家长或其他联系人,视同送达,或学校按学生入校时提供的家庭联系地址将退学决定书邮寄学生,并在学校网站公告。退学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后不得恢复学籍,其档案由学生处负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保卫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江西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各门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学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对结业有异议的,可在教务处下达结业名单至学生所在专业院系后三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学业复核。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每学期都可申请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审核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或学习不满一年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结)业、肄业应该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未办完离校手续的,学校暂缓发放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学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赣警院字[2017]9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的其他学籍管理事宜,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学校分数线
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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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各院校录取数据,参考本省出版的填报指南以及各本科院校的官网历年录取数据;
2、我们的数据与官方公开渠道公布的数据一致,但由于各个学校最终录取的政策以及学校官网对征集志愿数据的显示等原因,会存在与院校官网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以官方渠道公布的数据为准。
专业分数
无数据
无数据
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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