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以学生为中心” 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尊重学生志 愿、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 则。
第三条 转专业面向一年级在校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满足转入学院公布的当年专业转入 条件并通过转入学院的转专业考核。
第五条 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 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学校根据办学总体布局、各专业办 学条件、在校学生人数等,可对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总人数 进行适当调控。计划公布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 名前30%;
(二)休学创业期间在某些专业或领域表现突出的;
(三)在正常退役后办理复学时,根据其自身情况可以提出 申 请 ;
(四)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在满足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下,有明显专业特长, 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和发展潜质者,且已取得相应成 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重大专业 竞赛中获奖等,经所申请转入学院相关领域5~7人组成的专家 组对申请人的专利、论文、作品或竞赛获奖等支撑材料进行科学 评价和审核认定后,学院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第八条 休学创业和参军退役后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 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考虑,不占用学院转入计划数;学生须 向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转 出学院、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或考核合格后,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条 经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 缺陷,且经原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尚能在学校其他专 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转入学院考核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后可转 入新专业就读。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五)“3+2”转段贯通培养、第二学士学位、体育单招、 定向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十一条 普通类、艺体类、校企合作办学类和中外合作办 学类等不能跨类转专业,艺体类专业使用不同类别专业成绩录取 的不得申请转专业,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师范类专 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有转专业意向的 学生需提前试听并了解所申报专业情况,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所转 专业,且只能向一个专业提出转入申请。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启动,具体时间 以教务处当年通知规定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 的人数,提供学生学分绩点和有关课程成绩信息等。
(二)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转专业工作实 施细则和遴选考核办法。遴选考核办法须对考核的内容、方式、 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考核形式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三)学生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 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转入学院初审。转入学院对申请拟转入学生材料进行 初审,汇总符合转入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公布参加转专业考核 的学生名单及具体考核安排。
(五)转入学院考核与遴选。转入学院依据公布的转专业遴 选考核办法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学生是否适合转入新 专业学习,并形成是否接收的考核结论及拟接收转专业名单。拟 接收转专业名单经学生签字确认后由转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 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转入学院要留存相应的申请材料、考核材料、证明材料、考 核结论等,并负责向拟转专业学生解释相关事宜。
学生未按时参加考核与遴选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学校审核。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在 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转专业即生效。
(七)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教务处负责通过学校教学综合信 息服务平台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统一为转专业 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转专业学生公示无异议后须于3日内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 在校学习时间(从新生入学时间算起)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 修业年限,原则上学生不得退转。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院对学生在 校期间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替换。 转入学院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毕业时学校按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资格。相关课程及学分 认定原则如下:
(一)学生原专业所修的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组合在知识内 容上能够全面覆盖、在能力要求上不低于新专业对应课程,能等 效支撑新专业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替换新专业对应课程及学分, 否则须补修相关课程。
(二)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新专业培养方案没有对应课 程,但能满足新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要求的,可认定为通识教育 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后,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
具备能力和知识水平,确定拟转入的年级。
第十六条 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交接、 建档、完善等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规范性。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7) 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