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形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转专业原则
(一)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学生一经转入新专业,原则上不再调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仅限于学校一年级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升本、贯通培养、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公费生等特殊培养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三)春季高考学生只允许在招生类别范围内转专业。
(四)生源地为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录取专业高考选考科目须符合转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附件1)。
(五)跨文、理科大类或跨不同培养层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六)跨不同招生录取批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七)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学科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5%以内;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0%以内。除个别专业受办学条件、承载能力、实践教学条件限制,需严格控制转入学生数量外,其余专业按规定比例内执行。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第一学年本专业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如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但未提出转专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学生可依次进行递补。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条件
学生满足上述转专业原则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一)政治思想素质较高,遵纪守法,在原专业修读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身心健康,第一学年各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初考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第三条特殊情况调整专业
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生理缺陷或确因身体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由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等于或低于其高考成绩的相关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批准,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录取专业的,根据学生意愿,可申请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等于或低于其高考成绩的相关专业。
(三)学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要求,大一第一学年各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初考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退役复学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因特殊情况转专业学生,修读原则与普通转专业学生要求一致。
第四条转专业程序
(一)教务处每年6月中旬开始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的接收转入学生名额,确定各专业最终转入学生数,拟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可填报两个转专业志愿(附件2),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学院应认真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进行严格审查,按照“平行志愿”录取原则,拟定推荐转专业学生名单(附件3),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党政负责人双签字、盖章后将工作报告及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者退回原专业,不再递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转入计划名额,由转入学院制定选拔录取方案,结合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取;未录取学生按照填报第二志愿组织录取;仍未录取学生将返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四)教务处根据选拔结果,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向相关学院及部门公布。
(五)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的有关要求
(一)转专业涉及学生权益,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
(二)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门类、学制相同的,随同年级转入专业学习;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随下一年级转入专业学习。
(三)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及学分认定相关事宜,按照《济宁医学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济医教字〔2020〕1号)执行;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方能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取得相应学位。
(四)学生转专业后,有关费用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第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医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济医院字〔202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