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 为本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聊 城大学普通全 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聊大校发 〔2021〕3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生通过选修课程、辅修第二专业、微专业等 方式学习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确需转专业的,在公平、公正、 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院主体实施、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 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仅面向我校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开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需符合转入专业当年高考综合改革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 试科目( 以下简称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及转入专业对学生思 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等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春季高考、贯通培养、专升本、 中 外合作办学、体育单招、少数民族预科生等)。
(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 四)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 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报考 资格的专业,及其他在报考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可作为转 入专业。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类学生可在与同一个企业合作的校 企合作办学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以在 省级统考(联考)科目相同且同一录取规则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 专业。
第七条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生如因身体原因 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可以在学院内部调整至同录取批次同类别 相近专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启动转专业工作, 由教务处 统筹安排,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专业基本情况、接收 计划数、 申报条件、考核安排及成绩计算方法等。转专业工作方 案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九条 专业接收学生人数由学院根据专业水平、办学条 件、 师资力量确定,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在校生人数的 15%。转出学生人数由所在学院总体调控。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结合高考选考科目、与专 业课程衔接的高中课程,制定转专业考核内容、各项成绩所占比 例及总成绩计算方法。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技 能)展示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 规定时间内按学校和学院的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转 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同意,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方 案中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转入资格。
第十三条 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和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学籍处理及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统一调度转专 业学生学籍调整和选课相关工作。各学院将转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卡、高考电子档案等档案材料转相应学院,并在学籍档案卡学籍 异动情况记录栏填写转专业信息。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办理
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随新专业进行相应教学活动,按新专业 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课程可申请课程认定,经转入 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已开设但转专业学生未修读 的专业必修课程,应随下一年级开课时选课补修,并按规定缴纳 相关学分学费。各学院须明确一年级已开设专业课程,及下一年 级培养方案中相关课程的计划开课情况。如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 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学院可按新培养方案指定相近课程进行替 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学生专 业分流与调整办法》(聊大校发〔2008〕8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