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及《山东 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交院教发 〔2017〕22 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 9 月份面向二年级学 生开展一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办学情况,公布本学院当 年转专业接收计划,计划应包括专业名称、录取名额、报名资格 及考核录取办法等,其中,录取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学生 数(不含专升本、贯通培养、春季高考等类型)的 30%。
学生报名后,各二级学院按专业组织选拔,同校区、同学院 内转专业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核后,学生转入新专业。
第四条 转入学生应完成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内 容,达到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由外语类专业转出的,原则上 建议修习外语类第二专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 1)无不及格课程。
(2)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 3)非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4)高考招生科类与所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一致。
(二)以下情况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
( 1)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以 特殊形式录取的(如春季高考、贯通培养、专升本、综合评价招 生等)。
(2)由低录取层次转至高录取层次的。
( 3)跨录取类别的(艺术类别只能在其类别内互转,不接 收其他类别转入;校企合作类别只能在其类别内互转,可按本办 法接收普通类别转入; 中外合作类别可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招 生计划额度内接收转入或在中外合作类别内互转)。
(4)提前批录取的,所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在学生生源省份 无招生计划,或学生当年高考成绩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在生源 省份的最低录取分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学校成立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 靠教务处,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 的转专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办学情况,制定转专业接 收计划。转专业接收计划中的考核录取办法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 业开办情况制订,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 能)展示等。高考成绩可作为重要参考。
(四)各二级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经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审核通过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备案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第七条 学生报名
(一)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规定 时间内,持转专业申请表、成绩单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学生所在 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不设调剂志愿。
第八条 资格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初审学生报名 资格及申请理由,经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形成资 格名单,对资格名单进行公示后,将学生申请材料统一上交拟转 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 报名资格要求,对学生进行复审,经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 同意后,形成资格名单,对资格名单在本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考核与录取
(一)在规定的考核期间,转入学院组织资格名单内学生按 已公示的考核录取办法进行考核;报名人数未超过录取名额的, 可视学生情况直接接收。
(二)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所公示的考核录取办法
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
(三)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成绩及已修课程,综合确定学生修 读同年级或下一年级。
(四)转入学院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后 发文。
(五)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恢复入学资格 或复学后,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在 学院同意后转入,其修读年级应与原学习时间衔接。
(六)因创业休学,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所相关专业, 经相关部门认定其创业经历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 在学院同意后转入,其修读年级应与原学习时间衔接。
(七 )对身体条件有要求的专业,学生如因身体原因无法继 续原专业学习,可不受接收名额限制,在学院内部调整至相近专 业。
(八)飞行技术专业在学习过程中被淘汰者,可不受接收名 额限制,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转专业。
第五章 学籍处理及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条 转专业名单发布后, 由教务处统一调度被批准转专 业学生到新专业报到。
第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 后随新专业进行相应教学活动,按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 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
内容。学校承认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于现培养方 案中课程,如果原培养方案中有相同或相似课程且已经通过的, 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错过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必修学 分,应随重修选课一并补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学分修读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转专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本专科学 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交通学院普 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鲁交院教发〔2017〕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