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办学需要,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当年招生计划宏观调控转专业计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在校一年级学生,其他年级(毕业年级除外)学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也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学科专长和创新潜质,转专业能更利于其发展者(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后无后续原专业或原专业无对应年级接收者;
(五)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入)学者;
(六)创业休学期满复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创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
2.创业项目取得明显进展,学生得到充分锻炼;
3.申请拟转入专业与创业项目内容有关,且转入该专业更有利于学生成长和项目的顺利开展;
4.学生在创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艺术类、专升本类、春季高考类等);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三)有转学或转专业经历者;
(四)处于毕业学年者;
(五)已达到退学标准者;
(六)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欠学分较多,且不努力学习者;
(八)其他经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处。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转专业工作方案,转专业学生的档案转接、学生管理等。
第九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启动转专业工作,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条件及各专业人数,拟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并向教务处报送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含可接收的专业、计划人数、接收要求及工作安排等),教务处负责审核备案并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学科专长和特殊需求转专业学生进行面试评估,根据面试情况为学生指定专业继续学习。学院组织在校一年级转专业学生进行面试。考核结束后将面试通过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审核面试通过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秋季学期转入接收专业学习,在未正式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考核,否则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学籍变更后视为转专业完成。
第十四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业成绩单和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生本人从原专业带入转入专业。学生报到后,其学籍、档案和管理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开课学院、教务处确认后,可作为新专业的已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