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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原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可参照《青岛工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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