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 学生个性,学校允许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 业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 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在同届学生总数的 5%左右。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且 能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专业之后更能有效发挥其特长并培养成才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 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 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者。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下学期及二、三年级的学生;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第三十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转专业信息;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交学生 所在单位汇总后交教务处审核;
3.经学校研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4.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 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 意转出,经我校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入学手续。转入学生必须有以下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在校表现鉴定及商请转学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经我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转出。 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 为。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 之前,一律要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