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和特长的发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进一 步加强教学管理,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学校允许本 专科学生在适当情况下调整原学专业,转入新的专业学习。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 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转专业工作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学生 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导师制,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 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 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 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等有关部门 人员组成。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 领导小组基于自身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转 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和考核办法等具体实施方案,负责领导 和监督本院转专业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 学习成绩、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考核,人员 构成由学院领导小组确定,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具体实 施,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一般应当在高考录取时确定的专 业完成学业。为了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和专业学习兴趣,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在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 查、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兴趣和专长特长,且条件允许,经考核 查证,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 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学校需予以优先考虑的。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因在校生 人数极少而无法开班组织教学的,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 的修读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专业注册报到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跨学历层次;
(四)跨录取批次;
(五)按对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转入其他非合作办学专业;
(六)按单列专业录取转入其他非单列专业;;
(七)通过普通“专升本 ”考试升入本科和对口招生入学者;
(八)跨学科类别(文理学科 、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体 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与军队、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 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八)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已进入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十)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十一)学校认定高考录取成绩、专业单科成绩或其他不符 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布计划。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各二级学院 接收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要控制在本专业本年级招生人数15%以 内。各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 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接收计划数, 同时报送接受条件和考核办法。 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各专业要严格 考核纪律,转专业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专业接收计划数。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成绩情况 等个人条件,申请转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填报一个转入专业。拟转 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推荐。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 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并按照规定 的时间节点将审核推荐名单汇总后,转交拟接受转入的学院。
第十二条 考核确定名单。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 习,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及相关具体要求各院应出台详细实施细则), 最终考核结果应予以公布公示。在本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经过 相应考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按照 规定时间节点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复核公示审批。教务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 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名单进行复核,并进行全校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报学校审批后,学生两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变更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转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 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学 生转专业后,如果不适应专业学习,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办理 转专业手续时限内书面告知相应学院和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培养方案和学分
第十五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 关基础课和专业课必须在后续的学习中补修,以保证课程学习的 完整性。
第十六条 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 课程为同一档次或者比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档次高的课 程,学分仍然有效,否则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 中,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 修课程的课程性质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不同的,按转 入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前已缴学费不再退费或补交。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则取消相应学生转专业资格,对相应学院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 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