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教学函〔2023〕584号)等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转学、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维护高等教育严肃性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校医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并实施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等。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
(三)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
(四)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转学
第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条 学生转学(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学生转学(转入)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学生转学审核程序,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获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者优先考虑),在新专业更能发挥本人兴趣和特长的;
(二)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学籍)后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或该专业对应年级)取消的;
(四)学生入学后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审核判定,确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启动,次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办理一次转专业。
转专业程序如下:
1.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各二级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领导机构、拟接收转入学生名额计划、考核办法等内容。名额计划应根据专业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确定,专业总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人数的120%,原则上接受转专业学生后不增加新班级。方案经二级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新乡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将申请表交至转出学院。学生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3.学院汇总确认转出学生名单:转出学院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学院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人在转出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资格审核: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分类后转交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5.学院考核:转入学院根据教务处资格审核结果,按照备案的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确定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汇总表及公示材料(照片或者网站截图等)交教务处。
6.学校审定:教务处将各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后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手续办理:对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由转入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成绩认定、档案移交等手续。学生在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转专业学生还可在转入专业的第一周试读,如不能适应转入专业,可申请放弃转专业。放弃转专业的学生应提交情况说明,并报请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对转专业和放弃转专业的有关异动过程应在学籍档案中如实记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二)跨学历层次,或低录取批次转入高录取批次的;
(三)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统考类专业的;
(四)“专升本”考试或定向、对口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不调整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
(六)已有转专业经历(含放弃资格,不含专业分流等)的;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等较高收费的学生仅限于在中外合作办学等较高收费专业范围内申请转入与转出。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它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并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任选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相应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院教字〔202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