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执行国家政策。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第三条遵循教育公平。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促进学生发展。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合理配备资源。专业转入计划根据转入院(部)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规范操作程序。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督查室、各院(部)负责人等担任。具体职责为:制定并实施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等。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各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院部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请从原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有相应兴趣、爱好及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自主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或已取得学籍但处于休学状态的。
(二)跨学历层次或跨学制转专业的。
(三)文史、理工和艺术跨科类转专业的。
(四)专升本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不调整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方案由教务处制定,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一般程序:
(一)编报转专业计划。各院(部)应根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情况,拟定接收外专业转入计划经院(部)研究后在每年春季学期初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所在院(部)。学生应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并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审核转专业资格。各院(部)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转专业考核。对于拟转入人数超过转专业计划数的,学校可组织转专业考试,考试重点为学生基础课程学习情况、拟转入专业的学习潜力等。
(五)转专业录取。转入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将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由教务处履行转专业相关程序。
(六)转专业学籍办理。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新专业所在院(部)办理有关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教务处在学信网平台将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异动处理。
第十三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由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后向其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等学籍变动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新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录取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春季学期集中开展一次。
除第十三条情形外,申请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学校集中办理转专业工作期间提出申请,其他学年和学期不予受理(休学自主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除外)。若其他学期和学年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留级学习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专业进行动态调整时,学校尊重被调整专业的学生自主选择,支持被调整专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号不变。
(二)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内容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若课程名称不同,但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经二级学院研究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若课程的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低于70%,达不到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条件,则该部分课程可视为学生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以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若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相关课程但达不到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条件的,需重新修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工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