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推进应用型一流本科建设,进一步落实“学生中心”理念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兴趣和特长、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理工发〔2020〕1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个人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原则,该项工作实施方案及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监督。(二)各教学院应坚持“学生中心”导向,从学生实际出发,结合导师制实施,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认识和了解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专业发展前景,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防止学生盲目转专业现象发生。
(三)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专业特长、学业及职业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四)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符合我校当年招生时的专业录取条件(与高考的选考科目相关);申请转入大类招生专业的,其具体转入专业以各教学院专业分流的结果为准。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一)学校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各教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的转专业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提供当年招生录取信息资料,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更换以及宿舍调整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变更、收取等工作。
(二)各教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院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合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做好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包括制订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转专业学生报名资格初审,转专业考核的试卷命题、评阅,转专业学生预录取初审等。
第三条办理条件
(一)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转专业:
1.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一新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当年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和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2.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地一本控制线(强基线);
3.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4.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5.经过一年的在校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特长,并有可信材料证明,转专业有利其特长发展的。成绩优秀是指: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确有特长是指:获经学校认可确定的A类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北大中文版核心期刊(或EI/SCI收录)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相关成果需与拟转入专业相关。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转专业: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2.以专升本、技能高考方式录取的;
3.以专项计划定向招生方式录取的;
4.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录取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5.通过面向黄石计划录取与非面向黄石计划录取互转的;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7.高考科目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8.给予学业预警、受到纪律处分或留级的;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10.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11.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其他的不得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条 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转专业考核流程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者,需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时间一般在新生入校后当年12月底。具体流程如下:
1.学校依据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接受转入的专业及其允许转入人数,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2.教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教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转入比例和计划数及转出、转入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向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有必要的同时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3.转专业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具体考核科目和考核形式由转入专业所在的教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4.教务处会同教学院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总分排名确定拟转入名单;
5.拟转名单经学校审核研究后公示;
6.公示无异议的,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其它情形转专业流程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2-5目规定之一者,须填写《湖北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转出教学院和转入教学院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复核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条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修且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后应修课程教学内容和学分相同,且所支撑的毕业要求相近,由转入教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认定后,可置换和承认学分。未被认定的转入后应修课程,学生应在转入后一周内,主动办理课程补修手续。
(三)已修读的原专业有要求而转入专业不作要求的课程,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认定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成绩单。
(四)转入教学院学分认定后,需将各类认定情况分专业汇总,报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备案。
第六条其他
(一)本办法未能提及的转专业的其他特殊情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可通过集体研究、审批公示等方式处理。
(二)转专业申请获批后,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违背相关承诺的,其不诚信信息将被记录并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理工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