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进一 步加强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衡 水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 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 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名额计划和 考核工作方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 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 责人组成;各院系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 团总支书记、教科办主任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 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转专业工作,各院系具体实施,每 年进行一次,专科生安排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初进行,本科生安 排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末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的大一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 一 )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品行端正;
( 二)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 专长;
(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 四)符合转入专业所提出的转专业条件;
( 五)每名学生限报一个专业;
( 六)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 区、市)的学生,按专业 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可在所在专业类别内部 转专业,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七)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 区、市)的学生只能申请 转入与本人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一致的专业(含兼招专业);艺术 类和体育类学生,在所在专业类别内部转专业,不能跨类别转专 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予退学者;
( 四)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 五)中外合作项目转入普通学科专业的;
( 六)普通类与艺、体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艺术类专业不 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 的不得互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毕业学年之前提出转 专业申请,经批准可以转专业:
( 一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 继续学习的;
( 三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第九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 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 格。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系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接收专业、 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并以正式文 件形式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衡水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所 在院系。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签署审批意见, 将批准转出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下发至拟转入院系。
第十三条 拟转入院系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 果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学生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 内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转专业通知下发至转 出院系。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完转入申请 专业学习的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完成后,须严格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成绩管理和毕业、学位审核。转出专业与 转入专业之间的课程替代参照《衡水学院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 理办法》及《衡水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要 按照《衡水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缴清转专业前学 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同时要提前缴清转入专业须补 修的第一学年或学期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根据选课修 读学分核算情况,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至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时间起按所转入专 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衡水学院普通本 专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办字〔2020〕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