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湘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湘南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的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原则上学生大一第一学期后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每位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只能转专业一次,且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各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5%(院内互转的除外),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20%(院内互转的除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医学部等部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成员为其他班子成员、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成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转专业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做好学生咨询、转出学生资格审核、转入学生考核评价、课程补修安排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转专业原则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公费生、定向生、职高对口招生、预科生、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体育单招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跨文理大类或跨高考选考科目(科类)转专业的;
(三)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的;
(五)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六)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根据身体健康实际情况,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中的受限专业。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需转专业的,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可申请转入高考选考科目与拟转入专业选考科目相符的相关专业:
持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二)高考成绩达到该学生生源所在省份拟转入专业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若该专业在生源所在省份无招生,则不低于同批次录取专业组的平均分;
(三)本专业第一个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初次考核合格且总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位居前15%的学生;
(四)确有专长(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与其专业特长相关的专业。在申请转专业时,需提供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专长证明材料,如: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大学期间学科竞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证书、发明专利授权等;
(五)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六)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每年12月各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各专业转专业工作方案,如:转出和转入计划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建议笔试、面试结合)和要求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教务
(二)信息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二级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后,各二级学院在学院网页进行公布。
(三)学生申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1周(具体以教务处通知为准),拟转专业的学生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填写《湘南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到二级学院汇总,需同时提供支撑申请理由的佐证材料。
(四)相关学院组织审核。二级学院履行初审
1)对申请转出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
2)对转入学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学校复核、审定。教务处负责汇总并复核拟转专业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名单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后行文。
(七)被批准转专业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发文在学籍管理系统、教务系统等系统中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系统完成新专业选课,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予以保留或记入个性化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湘南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