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深入贯彻全国教 育大会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 生。
第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教学 资源、师资力量及学生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拟转出、转入学 生人数累计不超过该专业该年级招生人数的 30%,且拟转出专业 的剩余人数不低于 25 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为组长,主管学生 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 业指导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研究、指导全校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及各相关专 业负责人等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疗门诊部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招,可根据学生意愿,转入原专 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4.学生因学习有困难,愿意降级转专业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 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升本的;
3.中外合作办学的与非中外合作办学的不能互转;
4.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年级留级转专业的除外);
5.高考改革省市(区)的生源学生首选科目与申请转入专业 (类)当年首选科目要求不一致的;非高考改革省市(区)的文史类 生源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类)当年限招理工类的;
6.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的;
7. 已有两次转专业记录的;
8.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9.应予退学的。
第九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无不及格课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除外),可以平级转 专业;有不及格课程的,只能降级转专业(退役学生除外);
2.参加由转入学院组织的选拔考核并且合格。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于每学期第 16 周在拟转出学院 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附件 1);
2.经转出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同意,学院签字、盖章后,于 每学期第 17 周由转出学院统一递交转入学院;
3.转入学院于每学期第 18 周组织拟转入学生考核,经转入 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同意,学生申请表和转专业汇总表( 附件 2) 由学院签字、盖章后,于每学期第 19 周由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 处;
4.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审核通 过的名单报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 5 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校务会审定后,学校予以发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被批准转专业学生的 学籍异动,学生于开学初到新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 1 周内如果不适应新专业 学习,可向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放弃转专业,经转出学
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且必 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前已修合格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 课程修读内容及要求相同或能够替代的,应当提交学分认定申 请。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