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了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主动性,满足学生根据兴趣、专长选择专业的实际需求, 营造更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育才环境,促进人才培养质量 提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 41号令)和《长治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医教字〔2018) 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 由教务处组织、安排、部署、审核。
第二条 相关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负责 制定本院系(部)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和转专业学生申请资格 与材料的核查、推荐、考评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结果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予公示, 方为有效。
第二章转专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1.具有我校学籍且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 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无不及格记录 (重修及格者为有不及格记录);
4.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大学二年级(含)以上者; 2.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3.农村免费定向、高本贯通、专升本的学生;保留入学资 格、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满足学籍管理退学规定之情形,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进行,实行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需遵循以下规则
1.跨批次转专业:高批次招生专业学生可以转入低批次专
业;低批次招生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专业批次以山 西省专业招生批次为准)。
2.同批次转专业:同批次录取的五年制专业学生在五年制 专业间可以互转,也可以转入四年制专业。四年制专业学生只 容许在四年制专业间互转;
3.高考文科录取专业学生只能在文科类专业或文理兼收专 业间互转,不能转入理科招生专业;
4.艺术类、体育类招生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不能 与其它类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互转。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九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人数由专业所在院(系部) 自行确定,原则上转入转出后的班容量应控制在35-45人。
第四章转专业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
从2021级学生起,四年制和五年制专业统一在第一学年末 进行(2020级五年制专业学生在第二学年末进行),在此规定 时间之外,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教务处在每年6月集中办理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工作原 则上在6月底前结束。
2.各院系部根据自身专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学生转专
业实施细则,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院(系部)接受转专 业学生计划表》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在全校公示;
3. 申请转专业学生到所在院(系部)领取《长治医学院普 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内容。院(系部)转 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以及自行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 细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表由领导小组组长签 字加盖本部门公章,汇总后递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院(系部)上报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资 格复审并签署意见后转送至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
5.各院(系部)按照自行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确定拟接受学生名单及考核 结果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院(系部)上报的拟接受学生名单进行汇总, 形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转专业结果校内公示 五天,无异议后印发文件,与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一起下发院 (系部)、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处,各部门依据文件 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7. 申请转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审核以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为准。 转专业名单公布后,第二学期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取消 转专业资格,所缺名额可以根据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对申 请转专业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按顺序递补;
8.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获准转专业学生到转入院 (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9.学生报到后由转入院(系部)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 及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章获准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 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第十三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原则上 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涉及党、团组织关系 变动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专 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 的,经教务处确认后,记入该生成绩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 为选修课成绩(学分)记入该生成绩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 入专业已经开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大一年级学生修 读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实践环节,方可授予转入专业毕业证 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获准转专业者,可申请
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特殊情形转专业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容许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三甲医院出具诊断建议书,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 专业学习者;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其原所学 专业不再招生或停办无后续班级可插班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 继续学习者。
4.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因创业需要转专业者。
5.参军退役大学生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转专业优惠照 顾,具体实施按《长治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管理 办法(试行)》执行。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者,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 入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提 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须提供真实材料,发现有弄虚 作假行为者将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照《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本 规定,严格执行转专业工作程序,对在转专业过程中违规、违 纪人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 向长治医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 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长医教字〔2016〕12号)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