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流程: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保险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新生填写附件二、
其他填写附件三),转出与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分别签字同意后,
再经公寓管理科、财务管理处、学籍部门、学院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学生转专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位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二)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照转专业流程办理;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两年制专业的须在前两个学期内完成、三年制专业的须在前三个学期内完
成;
(四)学生转专业后,毕业标准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标准,已经修完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可以申请免
修;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六)学院及时公示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两年制专业进入第三学期的;三年制专业进入第四学
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录取前学生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
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并提出《保险职业学院转
学(转入)申请表》(附件四),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
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可申请
办理转学手续,学院应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办理转学时间
为每年1月1日-15日和7月1日-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其他学校转入学院的学生,必须将原校的成绩单提交给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原校所修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所修课程不在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名录的不可
计算学分,根据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修课程需要重新学习并成绩合格。学生转学后,须修满转入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
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院接受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