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遵循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报名学校批准设立的茅以升班、创新实验班、卓越工程师班等工程创新实验班遴选的;
(二)学生高考成绩校年级排名物理组前5%、历史组前8%、美术与设计类前5%的(同分学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三)退役复学学生,入伍前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在原专业学习不超过两学年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查证核实,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因专业缓招或停招,休学、保留学籍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入学后2年内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八)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九)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通过“专升本”考试录取的;
(二)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六)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申请转专业时处分未被解除的(解除时间以解除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七)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 专业选择限制条件:
(一)普通类本科批专业原则上只能转入符合入学年份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
(二)艺术类本科提前批B段专业原则上只能转入符合入学年份招生专业统考科目要求的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程序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工程创新实验班遴选启动后,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统筹安排,转入院(系)组织实施,对遴选后的学生由转入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可申请转专业,报教务处审核,转入院(系)面试合格后,由转入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申请,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直接转专业。
(四)符合第三条第四、五、六、七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同意(批准)后,直接转专业。
(五)符合第三条第八款的,为学校内转专业,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院(系)组织实施。
1.在籍学生,可按学校规定自愿申请转专业。
2.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15%,教学资源充裕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接收比例,各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提出各专业拟接收转入人数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于转专业报名前向全校公布。
3.学生在提出转专业申请时,可填报不超过两个拟转入专业,按填报专业顺序进行考核录取,先考核填报的专业1,如专业1未录取,填报的专业2还有转入计划时还需参加专业2考核。
4.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一年级学生根据公布的接收要求及数额提交转专业申请,转出院(系)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5.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教务处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方式由转入院(系)确定;
6.考核结束后,各专业根据接收数额及考核成绩择优录取;
7.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3天,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8.公示结束后,由转入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符合第三条第九款的,为院(系)内转专业,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1.在籍学生,可自愿申请院(系)内转专业,无人数限制。
2.各院(系)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并制定院(系)内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考核前予以公布,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组织开展。
3.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9周,学生提交院(系)内转专业申请,只能填报一个拟转入专业,院(系)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4.各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确定接收名单。
5.对考核合格的学生,相关院(系)公示3天,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6.公示结束后,由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已办理手续,且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完学籍异动后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转入院(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应补修原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差课程。
第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同年级,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培养计划相差较大,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的课程较多,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办理。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校、院(系)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院发〔2021〕148号)同步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