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 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学校每年统一组织的转专 业遴选。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 习者。
第四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 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二)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 取得学籍后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 在降级试读期或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六)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适用的转专业范围。
(一) 学校根据专业教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 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结合学院(直属系)的办学 实际和学生需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调整专业。
(二) 创新实验班二次遴选、生物技术及应用基地班二 次招生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
(三) 新生入学复查因身体健康问题不符合录取专业 体检要求而调整专业的。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 3 月份开始,学校 每学年统一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 各接收学院(直属系)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计划。各接收学院(直属系)填写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制定的 “学院(直属系)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根据接收学 院(直属系)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和 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各接收学院(直属系)接收 转专业的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考核方式和程序。各接收学院(直属系)负 责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三)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 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所在学院(直属系),逾期不 予受理。
(四) 申请学生所在的各学院(直属系)对学生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予转专 业情形进行审核,并将结果转送接收学院(直属系)。
(五) 各接收学院(直属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 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预接收转专业学生名 单由接收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各接收 学院(直属系)将审核结果填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转 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查。同 等条件下,各接收学院(直属系)应优先考虑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学生群体。
(六)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各接收学院(直属系)报送 的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报学校本科教学指 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 教务管理部门将调查核实,如 反映情况属实,教务管理部门将依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 造成的后果,采取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责令相关院系 重新考核以及增补后续人选等处理措施;公示如无异议,教务管理部门将公示结果报送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正式发文 公布。
(七) 转专业名单一经公布,申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 原专业。转专业名单公布后, 各有关院系、职能部门须做好 学生学籍变动、课程改选、成绩转换等工作。
(八) 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已获准转专业的学 生到接收学院(直属系)统一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报到 注册等事宜。
(九) 各学院(直属系)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 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不受限制,转入的 学生人数应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人数的 15%以内。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 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 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参加重考或重修。当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不影响转专业结果。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可申请将原专业作为辅修或 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中山大 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学期, 应当按照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申请认定和转
换,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要求的,应转为公共 选修课程学分。转专业学分认定和转换由学生转入学院(直 属系)确认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学院(直 属系)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办理学分认定和转换手续。
第十三条 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 培养方案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和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 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学费标准 缴纳学费。
第四章 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不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 予考虑转专业的情况者,可以在复学后的第一个 9 月份申 请一次转专业;其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服兵役,退役后复学的, 由于入学未满一学期,应当在入学满一学期之后的第一个 9 月份申请。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 学生在可申请转专业的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 向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报转一个专业,人民武装 部汇总后报给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二)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将转专业意向通知有关学院(直属系),各有关学院(直属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 考核。考核方式和程序由各有关学院(直属系)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拟接收名单经由学院(直属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通过后,报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查。
(三)教务管理部门对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 汇总审查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 参照第八条规定的异议处理程序处理;公示如无异议,教务 管理部门将公示结果报送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正式发文公 布。
(四)如学生当年度未能通过转专业考核,可以在次年 3 月份提出申请,按照全校性转专业统一办理。
(五)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最迟必须在每年国庆节后 的一周内到接收学院(直属系)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报 到注册等事宜。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七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 于伪造相关申请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者 考试作弊行为、威胁或贿买转专业相关经办人员者, 一经查 实,取消转专业资格。涉及违纪和作弊的, 按照学校学生处 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学生所属学院(直属系)对学生申请转 专业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 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三) 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四)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接收学院(直属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 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违反考核程序的;
(二) 徇私舞弊、透露或泄漏考核内容的;
(三) 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考核职责的;
(四) 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五)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转专业工作负有审查 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玩忽职守未按工作时限或未按规定等履行审查 职责的;
(二)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学生不符合转专业条件但 隐瞒不报的;
(三) 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四)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 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 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五) 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 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中大教务〔2018〕80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教 务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 行不力,追究教务管理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责任。
(本制度的发布之日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