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本科学 生修读专业的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我校人才培养 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应符合学校的办学条件, 有利于专业建 设,有利于人才培养。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操 作规范。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 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 长的。
2.患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难,在当前就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了专业调整, 调整后学生 所读专业被替换或取消的。
第四条 学生应提前了解不同专业培养方案之间的差异, 以 及转专业可能导致延迟毕业等情况。一旦提出转专业申请, 即视 为学生认可并接受学校转专业的所有要求和程序, 以及学校教务 部门的解释。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2.已取得学籍,在校时间满一学期且未超过两学年。
3.已按当前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进度修读所有规定的 必修课程,并按规定进度取得了所有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正在休学的。
2.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含定向、艺术、体育 等类学生。
3.受学校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4.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5.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6.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及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绩点排名要求:
1.平均学分绩点在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前 30% (含) 的学生,可申请跨校区转专业或本校区内转专业。
2.平均学分绩点在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 30%(不 含) -50%(含) 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本校区内转专业。
3.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当前就读专业同年入学学生排名前 50%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确有特长或其他特殊原因, 原则上只能申请本校区内转专业。
第八条 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查、考核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指导和审核。转专业申请及接收工作安排在春季学期进 行,每学年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须按学校要求报送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名 单、接收条件、考核规则和计划接收人数。计划接收人数一般应 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新生报到人数的 10%—35%, 如突破此比例, 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发布当学年转专业工作通知。学生应仔细了 解各学院专业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转专业 申请表, 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前所在学院,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当前所在学院审核转专业申请资格, 汇总后 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和材料转至转入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考核, 择优录取;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参军入伍退役的学生。转入学院将拟接 收转入学生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确有特长或其他特殊原因, 必须提供充分的 依据和证明材料,经转入学院全面考核,及学校严格审批, 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予转专业。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 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对初步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无 异议后公布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专业注册和选课,并填写《转 专业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由转入学院负 责组织,各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首个学期内完成该项工作, 并将 认定结果报备教务处。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及学分经 认定后,将作为转入专业毕业审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有 两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分别在入学后第一、二学年春季学期; 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不允许填报多个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申请在未得到正式批准前, 学生应按当前 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 学生从新学期开 始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转专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由教务处另 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暨南大学本科内招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暨教〔2015〕2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