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科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海南医学院普通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 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根据高考招生改革及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 令)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自愿 申请,各专业择优选拔。申请人须符合转入专业的身体条件要求 (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条按普通高考招生类别,学生不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 如文史类学生不能转入只招理工类学生的专业。高考改革后不分 文理科招生的省份,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当年该专业招生选考科 目要求。
第三条在本科层次内,同一批次学生可以互转,高批次录取 学生可转入低批次专业,低批次录取学生不可转入高批次专业。
专业具体批次以当年在考生生源地省份招生批次为准。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 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控制在报到人数的10%以内;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实际报到 数及教学实际需求按年公布。
第五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 的学生除外),在校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提出转专业 申请,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每次只能申请一个专业,按照 “志愿优先”的规则录审。根据各二级学院公布的接收转专业计
划数,按转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向低依次录取,对成绩相同的以高 考分(不同省份的学生,以高考理论课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比较
高考分相同的以英语成绩折算百分制比较)高者优先考虑其志愿, 额满为止。对所有未能满足的专业,以缺档作录审结果,不再作 调剂录取。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大二学生只能申请降级转入大 一招生专业。
第七条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 业,富有上进心,身体条件满足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八条课程要求: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全部 合格;
(二)申请转入五年制医学类专业的,学生入学以来所修读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的前20%(含20%);申请转入除五 年制医学类专业之外的,学生入学以来所修读必修课程平均成绩 排名在专业的前30%(含30%)。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受第八条的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医学类专业招录的学生转入非医学类招生专业。 第十条 在学校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申请转专业者:
(一)在部队荣获“优秀士兵”或受到“团以上嘉奖”或荣 立“三等功”等以上立功表现的,可转入所申请专业,如申请第 一志愿名额已满,由学校安排转入第二、三志愿专业,其它条件 需符合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
(二)未在部队荣获嘉奖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转入除临床 医学类和口腔医学外的其他专业。
(三)若原学专业已被撤销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二)专升本学生、免费定向学生、“3+2”转段培养学生;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 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在原专业学习必修或限选课程有不及格记 录(含重修记录)者;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不得申请转向海南医学院其他专 业,但可申请在合作办学学院内转专业);
(五)新医科、热带医学、急诊医学、全英班、涉外护理等 带有专业特色培养方向的学生;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或有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 况;
(七)患有不适合转入专业的身体或心理方面疾病者。
第三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海南医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 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 执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若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课程 学习要求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学生转专业前尚未修读但转 入专业班级已修完的课程,需向教务处申请补修。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课程后方能毕业。
(五)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持有异议或撤消转专业申请的,必 须在公示期内向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提出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二级学院、教务处根据转专业细则进行核查。得出复议结论并将 结果在最终名单上报学校前告知申请人。
(六)已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七)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 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二级院系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数比例 经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第 一周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南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 请表》,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审查、讨论拟转出学生相关材料,确定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并签 署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材料 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于开学教学周第二周的周末组织符合条件学生 参加转专业综合考试(主要考核英语和综合能力),按学生综合考 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专业调整名单,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在教 务处网站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确定转专业 学生名单。
(六)教务处第三周内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布。
(七)获批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至相关单位、学院 办理学籍异动、住宿调整等事宜。逾期不办理者予以通报并取消 转入资格。在转专业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在原专 业继续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旷课、旷考,否则取消转 专业资格。
(八)教务处向海南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信息异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五年制医学类本科专业是指,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规定的专业(包括:临床 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精神医学、儿科学、
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 具体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涵盖范围以教育部最新规定的《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科转专 业管理规定》(海医学〔2017〕24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