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 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化发展 ,进 一步规范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办发〔2018〕75 号)、《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西校〔2017〕49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 (或学科大类,下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 自愿、学生和学院(部)双向选择、学院(部)择优录取的程序规 范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 2 年内(含保留学籍时间,下同)可按程序 申请转专业,且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获准转专业的 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 学校对申请转出原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不设成绩、 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副校 长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副 院(部)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业负责 人、教师代表 ,成员总人数不少于 5 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部) 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出学生的 申请资格,考核拟转入学生,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 程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 列情况之一 ,可在入学后 2 年内申请转专业:
( 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重庆市 内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
专业学习。
第九条 在农科类专业单列代码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入该招 生代码内相关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相关省份学生申请转专业,其高 考选考科目须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相关专业就读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就读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项目相关专业。 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可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招生计划允许 的条件下,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相关专业。
第十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入 学 2 年内,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申请转入 相关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在入学后 1 年内,因身体原因,无法履 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可申请转入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 的非师范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 2 年及以上退役的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符合学院(部) 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院(部)应予接收 ,且不受学期、校区、招 生代码的限制。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同意转专业:
( 一 )保送就读外语类专业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二)运动训练专业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
( 三)定向培养或定向就业录取的;
( 四 )申请在艺体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 五 )入学 1 年后申请转出公费师范专业的;
( 六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 七 )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的;
( 八 )已进入退学处理程序的 ;
( 九 )荣昌校区转校本部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启动不同类别学生转专业工作:
( 一 )秋季学期开展公费师范生转出公费师范专业工作。
(二)春季学期开展公费师范生在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二次专 业选择,非公费师范专业学生在非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互转,非师 范专业优秀学生转入公费师范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 专业接收非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项目和机 构相关专业互转。
(三)学生退出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由创新创业学院制定细则, 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后,定期自行组织。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年级由转入学院(部)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接收学院(部) 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 一 )制定方案。各学院(部)按照要求、内容、安排等制定 本单位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教务处审 定备案,实施细则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方案公布。各学院(部)按照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工作 方案。确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额、要求、考核时间、考核 地点 ,异议处理方式等,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教务 处汇总报学校审定后向学生公布。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接收学 生转入后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数。
(三)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认真了解接收专业的培 养方案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具体条件,依照接收学院(部)公布的 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每个 学生申请转专业每次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四)学院(部)考核。拟接收学院(部)严格按照公布的实 施方案组织考核工作,并将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后的拟接 收学生名单(需排序),连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先经学生所在的学院 (部)同意。
(五)学校复核、审定。教务处负责汇总并审核拟转专业名单, 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
(六)名单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 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者 ,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发文在学籍管理系统、教务系统等 系统中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 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部)的各项教学活动。获准转专业 的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 ,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 划,予以保留或记入个性化选修课程。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系统完成新专业选课,并在新学
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部)报到。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 纳学费。
第十九条 获准退出或进入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应按学校招生 部门的要求解除或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
第二十条 获准退出或进入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应在解除或签 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后,按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返还或补领 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西南大学本科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西校〔2015〕 130 号)和《西南大学免费师范 生进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西校〔2012〕435 号)同时废止。其他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