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各二级学院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组织转专业工作。各学院应当根据本细则要求,结合各学院办学情况,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办学条件、培养要求等各方面情况,研究制订符合各学院实际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含转出方案和转入方案)。
第三条 转专业分别在第一学期期末和第二学期期末进行,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符合高考招生录取原则。专业跨度较大、课程学习有困难的,转专业后应根据情况降级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较强兴趣和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的学习基础和能力;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三甲医院检查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可申请转专业,优先考虑;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原所学专业不再招生,学生可转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转到其他类专业,也不接收其他类专业学生转入;
(三)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四)跨录取批次的;
(五)属招生计划录取时限制转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转专业的。
第六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第一学期期末和第二学期期末,具体时间要求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退伍复学转专业的学生,以复学时间为准。
(二)申请提交。根据学校通知,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保证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申请递交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通知时间进行;一旦截止,各学院不得再接收转出申请。
(三)转出审批。各学院要按照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严格审查转出学生条件符合情况,组织遴选,若有必要可进行公示。转出审批要集中办理,需在规定时间段内结束。经院长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与相关证明材料,需按时送交相应转入学院。
(四)转入审批。各学院根据转入申请情况,按照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严格进行转入审批,组织考核和遴选,若有必要可进行公示。转入审批要集中办理,需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转入审批通过后,各学院对本年度转专业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将工作总结与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转专业信息汇总表一并交教务处。
(五)审核及公布。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情况、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及资格等进行审核,通过后的转专业详细名单,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七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它一切活动。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公布后即可进入新专业就读;原先取得的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置换;未经批准而私自进入新专业学习的,不能注册和选课,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编定的学号不变。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欠缺的课程和学分,并缴纳补修课程费。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二次申请转专业机会,既可以在第一学期期末申请,也可以在第二学期期末申请,但申请转专业一旦成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