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 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专接本、对口、单招等)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非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艺 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 学院决定;
(四)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申请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报 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拟转入学院考核,
报学校批准,方可转入低一年级。
(一)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学年末办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按审批 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 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五)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 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申 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未经批准之前,应当在原专业学 习并取得学分和成绩。转专业前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修。转专业后 学院可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补修相应缺修课程。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 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有该学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 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学生成绩单;
(四)转出院校同意函;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六)学生表现鉴定书;
(七)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转出至省内、外省高校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 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 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省内、外省高校转入时,由学生持转出学校批准的《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经学 校审批、公示后,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 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并公 示5个工作日。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受理时间
学生申请转学,需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学校申请, 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如审核通过,学校将于每年7月和1月向省教育 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 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