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由学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一学期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年内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补修新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中所缺课程学分。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素质教育核心课程、文化素质修养课程和选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并须取得该专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校转入A类录取学校的;
(五)二年制专科;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的;
(九)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资料,经转出系主任同意,拟转入系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待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省教育厅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五)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六)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