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在大一第二学期或大二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
( 一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 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 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 法继续学习的。
(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和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入 伍退役后复学需要转专业的,按照《贵州理工学院关于鼓励在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 1 次。每个专业 转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5%左右,创业休学后 复学(须经创新创业中心认定)申请转专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转 专业不占用转入指标。申请转出的人数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如 单独招生、预科班的学生等)。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省内二批次专业转一批次专业的(未实施高考改革 前)。
(六)应予以退学的。
转专业具体办法、程序和要求, 见《贵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 生转专业和国内高校交流学习选拔实施办法》。大类专业招生学 生进行大类专业分流不属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贵州理工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 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拟转入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 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对转学情况应
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