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同时进一步确保教学管理秩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转出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学校专业行政班级计划限额数原则上为:语言类50人,艺术类40人,管理类60人,理工类60人,体育类50人。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修读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
(四)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五条 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正考全部合格;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有成效的,转专业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就业(应提交3年内其专长领域内省级及以上获奖证书等);
(三)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已无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接收,可申请转入同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六)创业休学复学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供退役证明;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需提供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每月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提供创业休学期间获得的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一)转专业学生不符合转入专业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对报考学生有文史类、理科类或三校生类别有明确限制要求的,不得申请转入;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和其他普通专业互转;
(四)中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非合作办学专业;不同合作方办学专业不得互转;
(五)单独招生学生仅在当年单招招生计划专业内转专业;
(六)已有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处于休学期或保留学籍期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八)应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条件:
(一)退役学生在复(入)学时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不受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六)款限制,优先转入。
(二)创业休学学生在复(入)学时根据本人实际需求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不受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款限制。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经转入学院审查后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优先转入。
(三)满足第五条第(二)款的,同时符合第六条第(一)、(五)款,经转入学院考核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优先转入。
第四章 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集中在秋季学期期末办理。
第九条 转专业成绩由在校期间修读的通识教育课必修课组成。
第十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7周,各学院及时根据各专业原有学生数和教学资源情况,并公布各专业允许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限额数、报名条件、录取条件等,并做好有转专业意向学生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第18周,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其他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均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转入学院,不按时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的,一律按第五条第(一)款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转专业条件符合性审核。若申请转出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转出限额数,转出专业所属学院应对拟转出该专业的转专业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并公示1天。
第十三条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按时开展对申请转入本学院专业转专业学生的转入资格的审核工作。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学习的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计划限额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应对拟转入该专业的转专业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并公示1天。
第十四条 转入审核结束后,对转入学院审核为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应该规定时间内进行转专业确认,确认为放弃或没确认的,一律视为自愿放弃转专业。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并将结果报请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由学校以公文形式发布同意转专业名单。
第十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六)转专业的,可在申请复学时,同步办理转专业手续。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签字同意,经教务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备案后,同意转入新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至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期间有违纪处分的,一律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九条 转专业时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转专业资格;已转专业的,退回原专业。
第二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审核后,予以认定;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修读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其他与转入专业无关课程的成绩可计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二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及时变更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数据;公示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应在3日内到转入学院报到。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应做好学生转专业衔接工作。转入学院应做好学生成绩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帮扶学生制定修读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昆冶高专校发〔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