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教育方针,遵循“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北京中医 药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京中校发〔2017〕58号) 相关条款,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录取 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及港澳台学 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本着学生自愿、转入学 院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学习结束后进行,依转入专业培 养方案要求,转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四)综合考虑我校专业特色突出、教学资源有限等实际情 况,各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 我校一本录取(四年制、五年制)人数的10%,依学校当年统 一发布的数字为准;
(五)部分特殊班级不允许转入,具体以学校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 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其成员由各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学工部(武装部)负责 人,招生与就业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与成绩认 证科。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确定各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原 则;负责审定各学院上报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入选名单及相关 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 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负责人任副组长,其成员由分管学 生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主要 职责为:负责制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办法;负责对转专业学 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初选名单,并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 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转专业申请条件、考核办法及录取原则
第六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报名转专业
1.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2.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3.在本专业班级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前30%(含)(四 舍五入),且无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4.身体条件应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二本及部分合并本科批次省份单列招生专业录取学生、定 向生、委托培养学生以及上级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别学 生;
2.有学籍异动的学生(除征兵保留学籍及复学外)。
第七条转专业考核办法及录取原则
(一)考核方式:“专业素质”考核和“发展潜能”评价。
(二)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考核:“专业素质”考核内容为拟转入专业 一年级的核心专业课程及相关知识;
2.“发展潜能”评价:“发展潜能”评价方案由“学院本科 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在一定范围内 组织公开答辩。
(三)录取原则:
1.依转专业“专业素质”考核成绩排名确定“发展潜能”评 价名单,参加“发展潜能”评价的人数比例最多不超过允许转入
人数的120%(四舍五入)。
2.原则上各门“专业素质”考核科目成绩均需及格(以整数 计),方可进入“发展潜能”评价阶段。
3.学生未按时参加“专业素质”考核和“发展潜能”评价者 按弃权处理,不再递补。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于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发布“转专业 工作通知(第一轮)”,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人数、“专业素 质”考核办法等。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于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末发布“转专业 工作通知(第二轮)”,公布转专业报名方式、考核安排及“发展 潜能”评价方案等。学生依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名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考核结束后,转入学院“学院本科生转专业 工作小组”确定初步入选名单,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名单确定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 日。公示期间,如对转专业名单有异议,学生可提出意见,由教 务处负责调查、核实与反馈。学生若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于 收到反馈意见三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学生处)进行申诉。对经核实确实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取
消其资格。
第五章转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学生应 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原专业所修课程及转入专业需修 读的课程进行梳理,了解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完成转入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对完成转专业的学生,其转专业“专业素质”考 核成绩按转入专业相应的学时学分如实记入成绩档案。转专业 “专业素质”考核科目课程可不再补修,若申请重新学习,则按 学习后的成绩记载。对参加转专业考核但未完成转专业的学生, 成绩不予记录。
第六章 参军入伍大学生转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一年级、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不含二本及 部分合并本科批次省份单列招生专业录取学生),凡响应国家号 召参军入伍,或符合参军入伍条件且体检合格并经校学工部(武 装部)确认可以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含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学 生),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且未受 过处分的,可以获得转专业报名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可在参军入伍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转专 业考试,或在参军入伍期间请假返回学校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转 专业考试。参军入伍大学生转专业考核办法及录取原则按“第七 条”执行。
第十六条 参军入伍学生依转专业“专业素质”考核成绩排 名,进入并通过“发展潜能”评价的,若获得拟转专业资格,在 拟转入专业允许转入人数的基础上单独增加相应名额。
第十七条 参军入伍学生获得的拟转专业资格可保留至学 生退伍。学生退伍后,经学工部(武装部)审核,满足以下条件 者,方可最终获得转专业资格:
(一)在校及部队期间均无处分且表现良好的;
(二)完成两年参军要求,中间不被退回的。 第十八条 参军入伍学生转专业课程学习
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参军入伍学生,需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 案要求,对课程进行梳理,经学院审核,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创新创业学生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作为课题负责人获省部级及以上双创成果 的,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其创新创业成果,并出具认 定证明后,符合第三条原则及要求并满足第六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的可报名,依“专业素质”考核排名获“发展潜能”评价资格的,
可获优先转入与创新创业相关专业的名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仅有一次转专业考核机会,被批准 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北京中 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京中字〔2013〕199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