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管理, 维 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的原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第 41 号令)《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藏教学〔2018〕3 号)和《西 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藏大字〔2017〕249 号) 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对 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 允许转专业:
( 一)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专长(高考单科成绩优秀),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退役后复学的;
(三) 其他经学校研究允许转专业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 不允许转专业:
(一)除休学创业外已在二年级以上或退役返校一学期以上的;
(二)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三)通识教育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 违纪受处分未解除的;
(五) 非师范专业不得转入师范专业学习, 师范专业不得转 入非师范专业学习, 确需转专业的, 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六) 录取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 考)投档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同一方向、同一高考科类、同一 生源地相应年级高考最低录取分数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未招 生的专业不得转入);
(七) 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所要求单科成绩合格线的;
(八)高考时为文史类的学生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高考时为 理工类的学生转入文史类专业的(不含文理兼招专业);
(九)未通过高考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 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 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十)免补、定向和特殊生源的;
(十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 一)学生填写《西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转出学院研究转专业相关事宜, 并进行公示。退 还不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 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转专 业条件的, 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生转出学院将同意转专业学生的《西藏大学普通本 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西藏大学学生成绩总表》《转专业公示情况说明》和《学院研究转专业事宜的会议纪要》送拟转入专业 所在学院;
(四)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转专业相关事宜, 并进行公 示, 对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说明理由; 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签 署意见, 并将《西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西藏大 学学生成绩总表》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转专业公示情况说明》 《学院研究转专业事宜的会议纪要》送学生转出学院;
(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学生转出学院备案汇总, 将《西 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汇总表》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并公示, 复审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师范与非师范间转专业的通过复审后,报送区教育厅审核;
(七) 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转入 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转专业有关规定:
( 一)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相关专业 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二)转出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总人数的 20%,转 入学生人数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适度控制;
(三)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参照不同学院间转专业手续 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原所取得的通识教育课程 成绩有效, 已合格的非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按通
识教育选修课程记载学分,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或 成绩不合格) 的必修课程应修读(或重修) , 并在转专业报到后 至毕业前一年申请参加考核;
(五)转专业后, 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六) 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转学
第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 业,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生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七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参加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 取(不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含对口高职>、政法干警、专升 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按照录取院 校规定报到入学、注册并经教育部审核注册的学生。
第八条 转入师范专业学习的, 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录取时高考投档分数不应低于我校 拟转入专业同一方向、同一高考科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的高 考最低录取分数(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未招生的不得转入)。
第十条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含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转出学校为民办院校的;
(三)学籍状态非“注册学籍”的;
(四)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在转出学校有考核不合格课程的;
(六)身心状况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七)在转出学校受过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按以下程序操作:
( 一) 向我校拟申请转入学院提交转学申请,提交《个人转 学申请》《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转学 原因相关证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学生本 人部分) 》等材料, 由拟申请转入学院进行初审, 召开联系本学 院分管校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同时填写《西藏大学学 生转学审核意见表(学院) 》, 出具《拟转入学院转学事宜专题 会议纪要》;
(二)拟申请转入学院同意后,招生就业处对转学资格进行 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出具《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学生转学审核 建议表》《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取名册》;
(三) 4 月、 10 月拟申请转学的学生将《个人转学申请》 《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转学原因相关 证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学生本人部分)》 《西藏大学学生转学审核意见表(学院) 》《西藏大学招生就业 处学生转学审核建议表》《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 取名册》和《拟转入学院转学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等材料送教务 处,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 5 月、 11 月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并 将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为 拟接收学生出具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五)教务处为转学材料齐全的学生开具报到单, 由学生本 人办理相应入学手续;
(六) 转学学生需在 3 个月内将《个人转学申请》《转学 原因相关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我 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取名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学生本人部分) 》《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 或专题会议纪要》等材料送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备案;
(七)转学学生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在转出学 校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 一致且合格的课程, 由学院 记载成绩; 非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且合格的课程, 由学院 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记载学分。
第十三条 转出手续参照转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在校学习成绩单》(一式两份,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两份,并加盖学院或 系公章);
(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学生本人部
分) 》( 一式两份, 并加盖省级招生部门的公章 );
(六)《西藏大学学生转学审核意见表( 学院 )》;
(七)《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学生转学审核建议表》;
(八) 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取名册复印件 (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 );
(九)《拟转入学院转学事宜专题会议纪要》;
(十)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一)《个人转学申请》;
(十二)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十三)《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十四)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由公示部门出具, 并 加盖公章 );
(十五) 因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 需提供二级甲等(包 含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第三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转专业转学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西藏大学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与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转专业转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转专业或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应在原 专业或学校学习, 私自到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视为无效,取消其 转专业或转学资格, 后果由学生承担。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或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私自接收学 生到我校就读,视为无效, 并将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因违 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 还将追究领导责任; 涉嫌违纪的, 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 检监察处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藏大学普 通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修订)》(藏大字〔2019〕88 号),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