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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申请,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符合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的。
(五)其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经转学进入我院,已在某专业就读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正在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跨文理科的(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
(七)不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本人书面申请,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调转,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我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具体按照《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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