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尊重学 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学生 成长的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号)、《石河子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石 大校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转专业管 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或者专业大类转 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大类,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 内转专业。
第三条 学校转专业实行“学生自愿、择优录取”的工作原 则,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 校转专业工作,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 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相关人 员组成,教务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
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书记或院长担任, 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各系主 任或专业负责人、教办主任、学办主任组成。
第六条 转出学院不设成绩和转出比例限制,只审核学生转 专业申请基本条件是否符合。
第七条 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实施方案应明确如下几项内容。
(一)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
(二)转专业选拔条件(包括对课程成绩、高考选修科目要 求 等 ) ;
(三)考核方式、时间、地点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
(五)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六)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条件。
转入学生人数在教学条件、师资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可 能满足学生转入需求,达到应转尽转 。
第八条 各学院不得在教学资源满足的情况下,再设门槛限 制转入。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一经公布,转入学院须严格 按照公布的人数作为专业转入人数上限执行。
第三章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每学期开学前三周申请。申请转专业的 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四)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十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允许申请转一次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的;
(三)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项目,因 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原就读专业与国(境)外大学专业在同一 学科大类而具体专业不符的学生;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 续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通过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定向、 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四)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五)高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艺术类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 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应降级学习;
(三)新疆“单列类”、“双语类”计划类型录取的学生只 允许转入同类型招生专业;
(四)未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按照文理科招生省份的学生, 文史类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仅限转入文史类专业或文理兼招专 业(理工类专业学生不限)。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 其高考选考科目须符合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 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五条 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 转入学院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允许计划单列,不受专业拟接收转 入学生人数限制。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转专业工作 应严格按学校统一安排的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
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和毕业生就业情况 等,拟定院内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方 案,由教务处汇总,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教务 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由转出学院 审核学生申请条件并出具《石河子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 表》和入学以来原始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生将转出学院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附个人转专 业申请书、入学以来原始成绩单、班级成绩排名表以及相关支撑 材料)交到拟转入学院。
第二十条 拟转入学院应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兴趣、学习能 力、思想素质、特长与专业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选拔。考 核方式由学院确定,考核办法、考核时间及地点由学院确定后统 一告知学生。对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拟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转入学生名 单,按规定在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 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明确建议转 入的年级,签字、盖公章后,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及相关学生材料 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转入学生名单,报转专业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须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 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由教 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持学籍异动通知单到 转入学院报到。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可在新专业试读2周。如不适应, 经本人申请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籍异动后3个工 作日内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执行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 方案。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的,填写《学生课程及成绩认定申请表》,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 以承认并认定学分。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 院核准后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载。
转入学院应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根据转 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分认定和学期课程选报和补选,跟踪学生 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及时做好学生的证件、宿舍以及学籍档 案、党团关系等变更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 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原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