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 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允许转专 业:
(一)修完第一学年课程的本科生;
(二)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有上进心;
(三)第一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无不及格、补考和 重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 3.0 及以上;
( 四)第一学年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必须在 该专业允许转专业比例范围之内(按申报转专业的人数进行排 序);
(五)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六)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三条 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于入学后发现由于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
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含隐瞒既往病 史的学生),学校可予以转入除“5+3 ”一体化外的其他专业,但 是要求学生高考录取分数必须高于转入专业当年同一生源地录取 分数线;
(二)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内学习阶段期满后,不按录取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出国学习而选择继续在国内完成学业者,按照 学校规定转入校内普通本科相同专业学习;
(三)退役复学的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可申请在相同学制 的专业内转专业,学校按照上级相关政策予以优先考虑;
(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的,可申请在相 同学制的专业内转专业,学校依据上级相关政策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 四年制专业申请转入五年制专业的;其他学制专业申 请转入临床医学“5+3 ”一体化专业的;
(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定向生、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等);
(三)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常规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 填写《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送达所在学院(部);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学生,将其相关信息在学院(部) 内进行公示 3 天,无异议 后学院(部)签署同意意见并将材料于第二周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转 专业名单上报学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 5 天,公示 无异议,最终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 四)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三个工作日 内须办完转专业 手续,逾期不办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广西医科大 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直接报送教务处;
(二)学生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患病原因转专业 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的疾病证明及相关材料;退役学生 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休学创业的学 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交营业运营证明及业务经营等相关 材料并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三)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转专业材料上报 学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最终 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五年制专业转出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本专业在籍 人数的5%,四年制专业转出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本专业在籍人 数的 10%。
第九条 转专业接收计划由教务处根据转出人数比例以及转 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学生规模等情况确定,并于秋季学期开学初 向全校公布。若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大于接收计划数,则按平均 学分绩点排名(不分专业统一排名)择优录取;其余学生可转入 相同学制的其他专业,亦可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 业。原已修课程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 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需重修该门课程。 原专业所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多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可认定为任 选课学分。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转入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可获得 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转入专业相 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已办理转专业的学生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 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需重修的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 纳重修费。学院(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转专业学生
办理住宿、证件更换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8 级开始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