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 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 根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 件精神,结合《南宁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师教字〔2019〕84 号)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 行,所有参与转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 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
第二条 学生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的 原则,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参加考核, 由转入 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
第三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学生转换专 业,鼓励学生自主、合理流动,除国家规定或本专业学习必需的 限制性条件外,各学院、各专业不得为申请转专业学生单独设定 其他限制性条件。各专业在每学年的转专业计划中应根据实际教 学资源情况划定适当的可接受转入的人数,原则上学校对于各专 业转入人数的上限不作限制,下限应不少于实际招生数的 5%。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艺体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体类专业,但可在同 类专业内互转。
第六条 参军入伍退役学生申请转专业者,按照上级部门最 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提出转专业 申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转专业时可优先考虑:
( 一)因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而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申 请转专业者,学校优先考虑准予转入与其创新创业相关的专业;
(二)参军入伍的学生在复学时申请转专业者,学校按照上 级相关政策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
先考虑:
(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 二)学生学习态度端正且有较强的学习意愿,但由于某种特殊 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 三)经所在学院考核后获准进入因学校教学改革所需而设 立的实验班者可申请转入实验班所在专业;
(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在不
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者;
(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且学生愿意转入其他专业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三)在转专业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四)正在休学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五)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 年一贯制、中职推荐免费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等特殊录 取类型被录取者;
(六)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国防生、定向生等类 型学生;
(七)作为我校与国(境)外学校合作办学, 以及我校与国 内其它学校、 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而单独招生的特殊录取类型被 录取者;
(八)在我校已有过转专业经历者;
(九) 其它学校学生转入我校者;
(十) 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全校性集中办理的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 的第二学期进行, 具体时间及程序为:
(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5 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确 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转专业考核方案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二)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7 周前,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根据 学校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填写《南宁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 育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后(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申请转专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南宁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 2.申请转出的专业学习期间课程成绩表。
3.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之一的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因参 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休学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者,应提供 批准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文件、创新创业成果或专业证明等材料; 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者,应提供退役证复印件。
4.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条件之一的,申请时需提供如下相应证明 材料: 因某种疾病而转专业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含)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原因转专业者,应提供所 在学院关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说明材料; 因获准进入教学 改革实验班而申请转专业者,应提供所在学院关于实验班入选名 单的材料。
(三)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9 周前,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类汇总后, 将申请转 专业学生名单向全校公布并将申请材料交转入学院审核。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学院要进行考核。转入学院应根 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对考核内容、方式、 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公布。成立由至 少 5 名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其中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 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少于 3 人)对学生进行考核,形成是否接收及 所进入年级等具体意见并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教务处。 考核过程性材料须作为档案保存至少一年。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各款情形的学生不需参加笔试、 面试等考核,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申请转入专 业所在学院进行审核,符合拟转入专业培养条件的,列入拟接收 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2 周前,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及上 述转专业材料报教务处。
(五)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4 周前,教务处完成对转专业学生 的有关复核工作, 并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校内公示 5 个 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 将颁发正式文件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 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 转专业处理。
(六)每学年第二学期放暑假前,教务处向获准转专业的学 生发出办理转专业手续的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因退役复学、 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有某种
特殊困难以及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时无原专业等特殊情况而转专 业者,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及学校各部门办理其转专业事务的 时间不受上述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转专业工作时间限制,可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办理。
四、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通知书到相 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学习。 转入学院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做好转入学生的档案交 接、学分认定及转换和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所修读课程 的期末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课程名 称、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少于转入专业学时数的, 成 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在满足公共选修课板块 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时间,计入总学习 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不能超过 6 学年(因创新创业 及入伍保留学籍复学后而转专业者除外)。
五、其它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相关费用,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 执行。需补修的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缴纳补修费。
第十八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的转专业工作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南宁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南师教 字〔2019〕6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转专业工作规定如有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