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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工程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员应当在被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转学只适用于生长干部学员。学员转专业、转学应当从严控制。
第三十八条 学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生长干部学员中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不符合军队院校入学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
(二)因身体、技术等原因中止学习的生长干部学员中的飞行学员和舰艇学员,符合拟转入院校招生条件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院校的。
第三十九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院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由院校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审批办理,并报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必修课程应当自修完成并参加考核;
(二)在军队院校之间转学,由转出院校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核准,商拟转入院校同意,由拟转入院校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审核后,转出院校具文报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三)从军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由军队院校按有关规定商地方院校同意,由拟转出院校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审核后,具文报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四)转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军队院校学员转入地方院校,只在学籍注册前办理。
第四十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不得提高培训层次;应予退学的学员,不得转学。
第四十一条 由于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学员学习的院校或者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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