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环境,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发展方向的机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为国家培养战略性人才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本科生招生办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因个人学业发展需要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专业拟同意转出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 20%;各专业接收人数由学院根据实际接收能力自行确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若学生申请同级转专业,经接收学院考核通过并说明一年级专2业课具体修读安排,报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随本年级学习。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八条 根据国家需要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允许部分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第三章 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确有专长,更适合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相应的说明和支撑材料;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因身体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需要提交校医院或者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所有公共必修课成绩及格。
(五)符合拟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3运动队的学生。
(四)有转学经历的学生。
(五)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二条 外国语中学保送生保送至英语专业的不得转入非语言专业,保送至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语言或英语专业。
第十三条 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转出条件及选拔推荐依据、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咨询时间、报名时间、考核时间等。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并公布。该工作一般在每年 4 月份完成。
第十六条 拟转专业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本学院学生申请,如通过需给予推荐意见,并将公示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数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20%,则依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等成绩进行择优选拔。
第十七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发给各转入学院。
第十八条 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接收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材料审核,然后通知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能)。根据考核情况,各学院将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单、考核成绩及学生申请材料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转入专业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并在下学期开学后为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需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接收学院转专业考核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应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其中已通过考核的公共课不必重修。
第二十三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本学期须继续参加所修读所有课程的学习及期末考试,成绩将如实记入成绩单中,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若本学期结束时未达到升级学业要求、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者达不到接收学院的接收标准,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本学期之后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进行第一学年综合评估,参加原专业该学年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 接收学院要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转专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