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有一定的学习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延期毕业,无后继专业的;
(四)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专升本、本科生第4学期以上、专科生第3学期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专项、委托培养、部队生源、对口高职的;
(三)高考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同类生源最低分数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六)经二级学院(部)组织考试不合格的;
(七)在文科专业、理科专业之间跨类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 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转入拟转入的专业,不受转专业条件限制。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转入其他专业
1.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第15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审批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每学期第16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达拟转入二级学院(部)审批。
3.拟转入二级学院(部)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材料,根据学生情况确定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每学期第17—18周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试、面试。根据考试、面试结果,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不接收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学期第19周前将转专业审批表送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每学期第19周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下发转专业文件,学生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各年级转入转出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各班级在校生总数的10%以内。学生调整专业后原学号不变,享受转入专业学生同等待遇,未修读的课程可通过跟班补修的方式完成。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原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升本、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我校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足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学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在转出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含学籍变动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三)在转出学校期间的思想品德鉴定及未受过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公章);
(四)已通过教育部学籍注册的说明;
(五)高考录取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省级招生部门的公章);
(六)拟转入学校当年在生源地的录取分数线复印件并加盖生源地招生部门公章;
(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八)个人转学申请(含拟转入学校教学单位建议),需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父母所在地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医疗证明;
(十)由于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自治区所属高校间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外地学生应属于我区招生计划范畴,符合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高考入学成绩和转出学校学习成绩单,并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转出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条 每年6月、11月集中办理转学,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教务处将转学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结果记入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研究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后为拟转入学生出具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每年7月1日、12月1日由教务处将转学材料和《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登记表》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未经我校批准,不得入校学习。各二级学院(部)私自接收或学生私自到校学习的,均视为无效,后果由各二级学院(部)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生,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