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的;
(四)注册手续齐备的:
(五)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六)本学期所修的各科成绩全部合格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十七条 在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学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以内的;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已无原来所学专业对应年级接收的,可申请转入同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第18周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第二学期开学前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新专业班级报到。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缺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本年级学生办理转专业期限以上者;
(二)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不得申请转其他专
(四)艺术类、体育类、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互转的;(五)“三校生”录取专业转入非报考专业类型的;
(六)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正在休学或申请保留学籍的;
(八)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九)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确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经学校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在未获批准或未办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否则取消转专业或转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转入、转出学校出具会议纪要及学校主页公告栏公示一周证明。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拟公文报省教育厅,同时在学信网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