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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公安类专业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普通录入批次转入提前录入批次的;
(二)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
(五)受过纪律处分的;
(六)正在休学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专业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院发文,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经教育厅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学生到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我院转出学生须填写《离校通知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档案离校。必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对于转专业、转学,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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