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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学院可根据教学计划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如申请转专业,可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生处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所在系、学生处审核,经院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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